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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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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0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现就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专项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政府对《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五次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泸市府布〔2020〕6号)中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形成了《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清理结果目录》(见附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已清理废止的条款,各单位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因部分废止导致文件不便执行的,起草部门应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文件修订工作。二、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应当结合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涉及公平竞争专项清理工作,抓紧对自行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凡存在与公平竞争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应立即废止不再执行,根据需要抓紧启动修订工作,并于2021年9月10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径送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喻金珊(市司法局),联系电话:0830/3198313;刘又源(市市场监管局),联系电话:0830/3762553。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在起草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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