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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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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2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现将《泸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泸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22日泸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9〕35号),现就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基础,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二是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三是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四是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五是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的空间格局。六是坚持平稳推进。先易后难,有序推进,最终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三)工作目标。1.总体目标。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对我市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2.具体目标。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二、主要任务(一)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照自然资源厅的统一部署和相关要求,配合做好我市辖区内中央政府直接行使和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及市、县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配合、支持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做好自然资源资料收集、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发布通告和公告等相关工作。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直接统一确权登记的自然资源,我市不再重复登记。(二)做好市县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我市各级登记机构按照本方案确定的任务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其中由县级登记的自然生态空间和自然资源,县级登记机构可先行开展权籍调查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登簿前的相关工作,根据正式发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进行调整,再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簿。1.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统一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我市辖区内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开展统一确权登记。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自然保护地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联合制定印发实施方案,依据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以及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同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2.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我市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跨设县辖区范围的江河湖泊等水流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水务局、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水流流经的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河流、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水流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国家批准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江河上的水库、电站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江河流域内的自然保护地可单独划定登记单元。3.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我市辖区内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湿地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联合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进行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4.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参照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我市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对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布。5.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对本辖区内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全市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不再单独建设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标准开展工作,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建立本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做好本级负责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三、时间安排(一)准备启动阶段(2020年3月31日前)。配合自然资源部开展我市辖区内的长江干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我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编制我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实施方案,启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关标准、规范,适时开展培训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本区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于2020年5月底前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以区县人民政府名义印发。根据总体工作方案,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年度实施方案,启动本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至2022年)。配合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开展我市辖区内的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从自然保护地、跨设区县辖区范围的水流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中,每年选择一批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基本完成本辖区内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随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开展,同步完成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的建设。(三)全面覆盖阶段(2023年—)采用补充完善的方式实现全省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四、部门职能职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制定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市级年度实施计划,了解掌握全市工作推进情况,及时叫停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指导、监督区县落实本级工作经费等。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我市环境保护规划、水质监测成果,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划定职责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等。市水务局负责提供我市水利普查、水资源调查、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等成果,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划定职责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等。市林业竹业局负责提供我市林地保护利用“一张图”,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自然与文化遗产等规划及审批机关的批复文件,自然保护地名录清单,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划定职责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等。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调查成果的审核,并完成其他相关工作。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多部门合作协同机制,明确目标要求,落实任务分工;组织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工作总体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批准和指导监督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本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加强对辖区内乡级单位的监督、指导,确保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落到实处。(二)落实资金保障。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所需经费,分别由市级财政和区县财政保障落实,并分别负责支出监管。(三)提升工作质量。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登记人员业务素质。充分利用好各部门已有的各类基础资料,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应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要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四)加强宣传监督。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微博等媒体和手段,全面、及时、准确开展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努力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通力配合、全面支持的良好氛围。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告登记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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