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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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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20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一、起草单位《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由市精神文明办公室负责起草,《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预调研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泸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起草,项目涉及的市级相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配合。二、工作要求项目起草部门应及时成立起草组,落实责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相关单位、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和听证会,认真研究各种意见,并就相关制度设计进行社会稳定等风险评估。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应全力配合起草单位和牵头单位开展相关工作,积极提供相关领域情况、制度和措施建议、相关资料等。三、立法资料报送要求(一)内容要求。各起草部门应严格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要求向市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1)草案代拟稿,包括草案文本、草案条旨、条款说明、条款制定依据及立法对照表;(2)起草说明,包括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重大争议问题协商情况等;(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包括合法性评估、合理性评估、安全性评估、可行性评估、可控性评估等内容;(4)立法论证、听证情况,附论证会、听证会相关资料;(5)征求和采纳意见情况;(6)调研报告,包括调研相关印证资料;(7)相关上位法律法规及其他文件资料;(8)参考借鉴的其他地方立法资料。(二)时间要求。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对2020年立法工作的安排,市政府须于2020年3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议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在2020年9月底以前完成《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调研工作并向市政府提交调研报告、草案文本、起草说明等资料。列入市政府规章的《泸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市城管执法局须在2020年5月31日前向市司法局报送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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