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企业优惠政策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和《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09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发〔2019〕32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受托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国资监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国有全资、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等,不包括有财政资金结付保障的PPP项目和基金在市内投资的项目。(一)固定资产投资: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二)股权投资:投资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股权收购,对出资企业追加资本金,新设基金或认购基金等。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依据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监管部门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第五条企业投资活动和国资监管部门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全市发展规划;(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及公司章程;(三)突出主营业务、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四)突出效益优先和可持续发展;(五)提高投资回报,维护资本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六)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制度和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第六条国资监管部门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投资行为依法行使以下职责:(一)组织研究和推动市属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审核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二)指导督促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三)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四)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分类监管,重大投资项目请示市政府;(五)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六)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第七条企业是投资行为的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二)负责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与执行;(三)强化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加强项目管理;(四)对下属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五)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六)健全完善投资风险防控体系,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内部审计或社会审计,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第三章投资事前管理第八条企业对年度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管理。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三)投资结构分析;(四)投资资金(国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五条国资监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国资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8〕47号)同时废止。第三十八条园区企业在园区范围内实施投资涉及的审批权限,仍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园区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7〕226号)执行。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9年版)一、禁止类(一)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二)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三)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四)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产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五)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及未按规定履行必要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六)价值波动较大、经营风险较高、易发生较大损失的金融及其衍生品,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期货、期权、外汇等投资业务(经特别授权的企业除外),不包括以持有到期获取利息为目的的债券投资、新股IPO网上申购和经审批同意以参股、控股为目的的股权投资。银行、证券、保险公司开展以上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七)三级及以下子企业(上市公司和经特别授权的企业除外)开展股权投资。(八)严禁超越财务承受能力的投资行为,高负债企业实施推高负债率的项目。以企业所在行业上年度规模以上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为基准线,资产负债率超过该基准线10%的企业列为高负债企业。(九)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以及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的项目。二、特别监管类(一)部分市内投资项目(不包括市政府指令性项目)。1.竞争性企业:单项投资额2亿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单项主业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单项非主业投资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股权投资项目;单项投资额超过企业合并报表净资产30%(含)的投资项目;资产负债率达到70%且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实施的国有股权投资项目。2.功能性和公益类企业:单项投资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项目。(二)所有市外投资项目(注册地在市外的企业在注册地范围内的投资按市内投资管理)。(三)所有投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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