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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12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发〔2018〕57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市级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推进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产业规划和发展,打造优良的营商服务环境,结合《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和《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18年本)》(泸市府发〔2018〕28号)等文件中行政许可事项的调整修改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实施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48号)中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要抓紧落实授予行政许可权限的承接工作,研究并及时处理事项下放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做好与原实施部门的衔接工作。市本级及龙马潭区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业务指导、具体衔接工作,确保授予权限尽快落实到位。二、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应进一步建立健全下放事项实施情况定期备案制度,及时向市政府相关部门上报下放行政管理事项实施情况。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指导和协助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做好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承接和实施工作,应当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下放事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如整改不力,导致下放的行政管理事项无法正常实施,社会效果差的,市政府相关部门可提请市政府批准依法收回下放的行政管理事项。龙马潭区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要履行好下放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职责。三、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应当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完善政务服务平台,进一步梳理公布本片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实施对象等,并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确保下放事项规范高效运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实施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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