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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0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发〔2018〕54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新城)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拓展建设用地空间,促进土地资源配置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土地管理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自然资源部第61号令)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重要性土地是最宝贵的自然资源和资产,是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坚实保障,是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核心要素。当前,随着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市发展边界“三线”划定,加之《泸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执行近期末,全市建设用地总量已逼近“天花板”,城市建设、产业发展用地空间受限,可供报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十分紧缺。为此,全市各级各部门务必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增强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紧迫感、责任感,充分认识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工作的重要性,要将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作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关于全面推进高质量发展决定和市委八届五次全会关于奋力争创全省经济副中心决定的重要工作内容,通过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持续的土地要素保障。二、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加快推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工作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坚持“准入门槛不降低、用地底线不突破”要求,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切实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确保全市及各县(区)前5年平均供地率达到65%以上,年度供应建设用地总量应消化批而未供土地的20%以上。(一)切实维护土地规划的严肃性。各县(区)、园区及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已经省政府批准的《泸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管理中的基础地位和对各类非农建设的约束及引领作用,城乡建设、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衔接。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72号)规定的情形外,一律不得报批或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二)调整项目建设用地保障方式。从2018年起,全面实施以存量建设用地内涵挖潜为主、新增建设用地为辅的建设用地保障方式。各县(区)、园区要全面清理历史以来土地批、征、供、用情况,形成存量土地台账及数据库,要建立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机制,要认真做好新上项目选址论证工作,凡新上项目必须优先在已经批准的存量土地内选址落地,切实减少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推动存量土地盘活利用。全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及各类政策性用地指标由市级统筹安排使用,未经市政府同意,各县(区)不得向市外流转或市内擅自流转政策性用地指标,市级统筹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及各类政策性用地指标,优先安排存量家底小且盘活利用好的县(区)、园区,对存量家底大或盘活利用差的县(区)、园区从严控制下达指标规模。(三)依法依规推进征地拆迁。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认真、真实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确认和批后“两公告一登记”等程序,严禁弄虚作假;严格控制征地范围,严禁擅自扩大拆迁补偿面积;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严格执行征地资金不落实不得实施征地的要求,严格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征地资金并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及时将拆迁补偿安置矛盾化解在基层,加快历史遗留拆迁矛盾化解,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四)加快推进供地前期工作。各县(区)、园区要对已经批准但暂未征收的土地逐宗清理核实和分析论证,对因规划调整或项目变化等导致暂不利用的土地,要及时采取建设用地区位调整等措施盘活利用,对确需利用的土地,要及时筹集资金依法依规尽快实施征收。对既不实施征收又不采取建设用地区位调整导致征地批文作废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要加快推进已列入供地计划周边的市政道路、供电、供水、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为土地供应创造条件。(五)分类处置已用未供土地。对已用未供的土地,各县(区)、园区及市级有关部门要分类处理,区别对待。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市政道路、公园绿地、广场、机关团体、教科文卫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要尽快完善规划选址及规划许可、项目立项、非营利性证明材料、土地划拨等手续;对依法应当以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地的,要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土地供应等工作;今后,要加大土地巡查和执法监督力度,坚决制止未批先用、未供即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六)完善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各县(区)、园区要贯彻执行新发展理念,杜绝土地利用方式粗放浪费,对高污染、高耗能、效益低的企业要严格准入。同时,正确处理好项目建设进度与土地供应的关系,要根据项目建设的进度分期分批次提出用地需求,避免因土地供应后项目迟迟未建设造成新的土地闲置问题。要强化供后监管,市发改、规划、财政、经信、住建、城管等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协调联动,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建设规模、投资强度、行业标准等严格把关,共同对土地供后进行监管,确保建设项目如期开工如期竣工。三、落实责任,严格奖惩,全力保障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工作推进(一)加强领导,夯实责任。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内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工作责任主体,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亲自研究、亲自协调,着力建立健全土地利用共同责任机制,重点解决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中面临的重大项目选址、资金保障、征地拆迁推进等问题,要成立工作专班,进一步夯实工作责任,全力推进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工作。(二)细化措施,狠抓落实。各县(区)、园区要对照工作目标,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既要从面上制定新上项目科学选址落地促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工作长效机制,又要对现有存量建设用地逐宗制定盘活利用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列出工作清单,狠抓工作落实,确保目标任务顺利完成。(三)强化考核,严格奖惩。将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耕地保护暨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园区,暂停安排各类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及政策性用地指标,并扣减县(区)政府年度耕地保护暨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考核分值,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优先安排各类新增用地指标及政策性用地指标。泸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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