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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关于印发《泸州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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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3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泸州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泸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22日泸州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为规范、有序、高质量地完成泸州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按照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川府发〔2012〕44号)、《国家文物局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文物普查发〔2013〕6号),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普查的意义泸州是文物大市,可移动文物数量庞大、种类丰富、价值突出。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利于准确掌握和科学评价我市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建立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健全文物保护体系,加大保护力度,扩大保护范围,保障文物安全;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有效发挥文物在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积极作用。二、普查的目标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市现存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状况、保管权属和使用管理等情况;总体评价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认定体系;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档案和可移动文物名录;建立、完善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为标准化、动态化管理创造基础条件;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现文物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合理利用。普查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三、普查的范围和内容本次普查的范围包括:我市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已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纳入普查范围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可移动文物普查依照各类国有单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工作部署执行。全市各级综合档案馆收藏的具有文物价值的非纸质实物档案列入所在地普查登记范围;全市各级综合档案馆收藏的纸质档案文献(含手稿、字画等)的普查按照国家档案局统一要求部署开展。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驻泸部队的普查工作已由总政治部安排部署,不纳入我市各级政府的普查范围。普查的文物包括:1949年(含)以前,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1949年后,由博物馆、纪念馆收藏登记的藏品;列入国家文物局《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的鉴定标准》目录的藏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普查登录的主要内容是:文物名称、类别、级别、年代、质地、外形尺寸、质量、完残程度、保存状态、包含数量、来源方式、入藏时间、藏品编号、收藏单位名称等14项基本指标项,11类附录信息,照片影像资料以及收藏单位主要情况。四、普查的技术路线本次普查的技术路线体现三个“结合”,即属地调查与行业调查相结合;单位自查申报与集中调查相结合;传统调查方法和新技术应用相结合。普查的技术路线为: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统一标准,规范登记;统一平台,联网直报;属地管理,县为基础;信息整合,资源统筹。普查按照全国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国有单位全面参加的方式实施。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发布《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四川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普查领导小组)发布《四川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泸州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普查领导小组)发布《泸州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普查工作方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普查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普查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普查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均由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实行标准化管理。各地严格按全国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信息上报和管理在国家统一平台上集中进行,采取联网直报、一次入库、分级审核、动态管理。各国有单位在统一平台上注册本单位专有账号,按照统一规范进行文物信息登录。各级普查机构分配专门审核账号,依照权限在平台上对登录信息逐级审核后报送至市普查机构。数据审核时发现疑问或错误的,由各级普查机构组织调查了解并及时修改,不再发回原填报单位修改重新报送,修改结果告知原填报单位。普查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全部普查工作均以县域为基础。县级普查机构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纳入普查范围的全部国有单位清单,具体组织本行政区域全部国有单位的文物登录工作。本次普查前已经建档且已经完成信息化的文物数据,可根据统一技术标准,批量导入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库,以提高工作效率。其中已在国家文物局“文物调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项目中完成信息化的珍贵文物数据,可由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根据统一技术标准,结合实际情况批量导入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库,返回地方审核修改。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批量导入并做好数据的审核修改。五、普查的组织根据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确定我市普查的组织方式。在组织上建立市级、区(县)级普查领导小组及普查组织机构。(一)市级普查组织机构泸州市人民政府成立泸州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地方志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宗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市统计局、市国资委、市档案局、人行泸州中支、市科协、市文物管理局。泸州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泸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普查组织宣传、文物认定、信息登录和数据管理等工作组。主要职责是:1.制定和执行普查各阶段工作计划。2.组织举办全市普查业务骨干培训班,指导各区(县)业务骨干培训。3.组建专家组,对各地普查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质量控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普查工作。4.落实市级普查经费,管理并执行市级财政预算。督促落实地方财政预算。5.开展普查档案的建档备案工作。6.汇总、审核各地普查数据,完成全市文物普查数据审核报送,核定各地普查信息发布。7.指导督促各区(县)编制本辖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组织编制《泸州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并向市普查领导小组提交;编制《泸州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名录》,公布普查成果。8.组织开展普查宣传工作。(二)区(县)级普查组织机构区(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要求,组织实施本辖区可移动文物普查。1.建立本级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立普查机构,组建普查队伍和专家组,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各级普查机构的普查工作。2.根据泸州市普查领导小组发布的实施方案、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内的普查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3.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所有国有单位的可移动文物普查认定、登录,完成普查数据的汇总、审核和上报。4.落实普查经费,分别列入区县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5.各国有单位按照统一要求和普查机构的部署,建立专门的普查工作队伍,按照普查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做好文物普查认定、信息采集登录及其他相关工作。所有国有单位的普查工作均在所在地县级普查机构完成。(三)部门职责在市普查领导小组领导下,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普查工作。1.根据市政府通知精神,积极动员、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各有关单位,做好普查工作。2.提出本部门本系统参加文物普查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3.落实本部门本系统普查工作经费。4.协助文物行政部门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5.积极提供本部门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文物线索,大力支持配合普查工作。文物数量较大的行业系统,应建立普查机制。尤其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图书馆、档案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宗教活动场所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领导,积极动员、组织该行业的普查工作。6.财政部门负责普查预算审核、安排,及时拨付使用;制定普查经费管理办法,做好监督、检查工作。7.统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结合已有的统计成果,协助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国有单位文物收藏情况调查相关工作,为国有单位清单的校验提供资料。六、普查中的文物认定程序本次普查中文物的认定以本方案第三节“普查的范围和内容”为基本要求。普查中,各国有单位应对照本次普查的范围向负责该单位普查工作的普查机构申报拟认定登录的可移动文物。各级普查机构应组织专家进行鉴定,认定为可移动文物的应进行登录。文博系统内文物收藏单位凡已正式登记入藏的藏品,全部纳入普查范围;新出土、新征集藏品登记后仍纳入普查范围。图书馆收藏的古籍、档案馆收藏的历史档案对照本次普查的范围,结合古籍、历史档案的认定管理规范进行认定。市级普查机构、有条件的区县普查机构应在专家组中建立文物认定专家组,专家构成上以文物鉴定方面专家为主,并结合实际注意吸收古籍、历史档案、民族、宗教等方面专家参与。七、普查的时间与实施步骤(一)普查的时间和标准时点我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从2012年12月开始,2016年12月结束。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3年12月31日24时。(二)普查的实施步骤普查分为工作准备、普查实施和验收汇总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13年6月主要任务是学习国家制定的标准、规范及软件。第二阶段,2013年6月至2015年12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础,开展文物普查认定和信息数据登录。普查数据资料采取采集、建档、报送、审核、登录同步开展的方式。1.成立普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本行政区的普查领导机构,并设立普查组织、文物认定、信息登录和督导等专门职能机构和相应专家库。重点文物收藏单位和收藏相对集中的行业和国有单位成立专门工作机构。2.编制市和地方各级普查实施方案以及文物认定程序。3.编制并落实经费预算。各级普查机构、各系统、各国有单位编制普查经费预算并落实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普查经费。4.组建各级普查队伍,编印普查教材,开展各级普查培训。5.各级普查机构开展国有单位文物收藏情况调查。区(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开展调查,完成《国有单位文物收藏情况调查登记表》、《国有单位文物收藏情况调查汇总表》、《可移动文物认定信息登记表》。市级普查机构会同本地区统计局等有关专业部门审核上述普查资料,整理汇总后报送市级普查机构。市级普查机构会同市统计局等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各地报送的普查资料,整理汇总后报送省普查机构。有关单位开展文物清库、完善相关档案记录,按要求登记申报。6.各级普查机构对各单位文物申报信息进行核查认定,经认定收藏有文物的单位列入登记范围。7.收藏有文物的单位根据国家统一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文物测量、拍摄、信息数据资料采集和登记,将文物信息通过全国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平台联网上报。也可用纸质或者离线电子数据方式将文物信息报送各地普查机构,由普查机构统一汇总上报。8.各级普查机构依权限组织专家对上报的文物信息进行网上审核和现场复核。9.各级普查机构向上级普查机构按月如实报送普查进展情况报告。上一级普查机构对下一级普查机构负有督导和月报监测的责任。市普查机构定期公布全市普查进度。10.制定普查宣传方案,开展普查宣传。第三阶段:2016年1月至9月。主要任务是进行普查数据和资料的整理、汇总,发布普查成果。1.公布可移动文物名录和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名录。2.建立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及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编码系统。3.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4.编制可移动文物普查档案。5.编制普查工作报告。6.完成项目的结项评估和审计工作。八、普查数据管理和成果应用普查数据和资料,由各国有单位调查、采集,在全国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平台上登录;各级普查机构按照权限对已登录信息数据逐级进行审核。凡在我市范围内收藏保管有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单位,都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如实、准确地填报普查信息,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参与普查的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有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等行为的,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普查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普查中登记的可移动文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做出有损文物安全的行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文物信息的提取,并做好各项安全预防措施,防止在普查登记中造成文物损坏。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各级普查机构对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各地公布普查数据,必须报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方可公布。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数据维护专门机制,制定专门制度,对各单位报送的文物数据严格管理,确保收藏单位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文物可依法流通。对文物收藏相对集中的国有单位,可在文物保护修复、文物安全保障等方面给予技术和政策支持。九、普查的经费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分别负担,并分别列入市、县(区)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和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规定,各地文物普查所需经费应主要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各级普查经费主要用于普查组织宣传、单位调查、文物认定、人员培训、质量检查控制、信息采集和数据管理以及普查机构日常运行等项目。各级普查机构、参与普查工作的各国有单位要按照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同时,加强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十、普查的宣传各级普查机构制定普查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级普查机构要把普查作为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文化建设工作进行宣传,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分别确定相应的重点内容。第一阶段,重点宣传开展普查的目的意义、对象范围、内容方法、程序步骤等。第二阶段,集中宣传与普查有关的法律法规、普查标准规范、普查工作进展、普查先进事迹等。第三阶段,追踪宣传普查数据处理进展情况,发布普查成果,报道文物事业在增强文化软实力、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普查宣传建立市级和地方各级新闻发布会制度。普查宣传覆盖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移动传媒等各类媒体。十一、普查的总结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普查组织、前期调研、业务培训、单位排查、文物调查与认定、数据登录、成果整合等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根据规范要求,编写本行政区域的《普查工作报告》。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泸州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为发扬成绩、鼓励先进、总结经验,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地情况,由市普查领导小组召开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总结大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适时召开本行政区域总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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