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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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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3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切实加强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省政府近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3〕19号,以下简称《意见》),在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涉及文物的旅游、建设等开发建设活动审批、合理确定文物景区游客承载量、加大文物保护的投入、加强文物旅游的指导和监管、切实落实文物保护责任、认真履行文物保护职责、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等八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文物保护工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我市文物保护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泸州历史悠久,文化璀璨,是一个文物数量位居全省前列的文物资源大市。近年来,我市文物事业蓬勃发展,已逐渐成为泸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旅游发展的重要基础、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宣传教育的重要窗口,在泸州文化强市建设中已显现出越来越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行为,比如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拆除、迁移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擅自修缮文物保护单位,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和用途,在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擅自实施建设工程,在基本建设工程中未依法开展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没有依法专门用于文物保护,文物保护单位没有依法设立专门文物保护机构等诸多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制约了我市文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此,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强化法制意识,充分认识当前我市文物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切实做好文物保护的工作。二、认真履行文物保护职责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并定期解决文物保护面临的问题;要把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文物保护“十二五”发展规划;要加强文物保护机构及人才队伍建设,对辟为参观旅游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应当依法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管理;要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年度考核范围并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要切实保障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维护经费和文物保护的抢救性投入;要加大基础建设投入,加强文物保护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建设。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应当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文物旅游景区经营性收入中,应按不低于5%的比例优先用于文物保护。鼓励社会力量采取捐赠、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等方式参与文物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级有关部门在文物保护中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文化文物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旅游和宗教部门要正确处理好旅游开发、宗教活动与文物保护的关系,认真落实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对文物保护设施的投入,把好文物旅游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关;财政部门要加大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加强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市级以上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古遗址、石窟寺及石刻、古墓葬、古建筑、近现代优秀历史建筑等重点文物保护用地及规划的监管;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配合文物部门及时完善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安部门要会同文物部门加强文物安全巡查和监督,严厉打击各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旅游、城乡规划和文物等部门要加强对文物旅游活动的指导监督,对不落实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规定,造成文物破坏、损毁的,要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并通报批评;要督促各文物景区建立和完善文物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警机制、巡视检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切实提高景区的文物保护和旅游发展水平;要对文物旅游景区文物保护规划与旅游发展规划予以审核,并对其衔接、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旅游部门要把依法保护文物、确保文物安全作为文物旅游景区评级、达标和监管的刚性要求,对达不到文物保护要求的旅游景区要通报批评,并降低或取消旅游景区质量等级。三、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的关系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的关系,将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应在核定公布后的一年内划定并公布,并将其作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在编制旅游等开发建设规划时要符合城乡规划,并依法征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做好与文物保护规划的衔接工作,坚持文物保护优先,把文物安全放在首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旅游等开发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凡涉及文物保护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建设工程的,要事先依法征得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的,不得立项,更不得开工建设。城乡建设中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在项目审批前要依法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必须依法及时报告文物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旅游、文物等部门要立足文物安全,督促各文物旅游景区科学评估文物资源状况和游客流量,依据文物保护要求和游客安全需要合理确定游客承载标准,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核定并向社会公布;要定期对古遗址、古建筑、石窟寺等易受损害的文物资源开展旅游等开发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对可能造成文物资源破坏的要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安全。四、依法纠正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涉及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等的保护情况进行认真检查,依法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一)对于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的,要限期改正,予以回购、终止抵押。对于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要限期将其从企业资产中剥离;暂不具备剥离条件的,可以设定过渡期,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二)对于把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整体出让给企业管理经营的,要予以纠正。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说明情况。(三)对于擅自拆除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或城乡规划、文物等部门依法定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历史文化街区、村镇遭到严重破坏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称号。(四)对于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五)对于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建设工程的,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或城乡规划、文物等部门依法定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六)对于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和用途的,必须予以纠正,恢复原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及性质、任务。(七)对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未开展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由城乡规划部门依法予以纠正。(八)对于文物旅游景区游客接待量超过承载量,造成文物破坏或可能造成文物安全隐患的,由旅游部门督促并限期纠正。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对各自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落实情况开展自查,并在每年3月底前将自查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落实情况检查,对领导不力、玩忽职守、决策失误,造成文物破坏损毁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本着对国家、民族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的关系,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推动泸州文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泸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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