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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关于下达“十二五”各区县碳强度下降目标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12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各市(州)碳强度下降目标的通知》(川府发〔2012〕31号)要求,我市“十二五”单位GDP(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需下降17.5%。为确保完成全市碳强度下降目标,现将目标下达各区县,请加大工作力度、增添工作措施,确保完成目标任务。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是我国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任务,对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新的产业革命具有重要意义。“十二五”时期,是我市实施“156”发展战略、建设川滇黔渝结合部的经济发展高地和区域性中心城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我市能源需求仍将刚性增长,资源环境约束将进一步增强,二氧化碳减排压力将持续增大。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围绕到2015年全市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5%的目标,大力推进节能降耗,优化能源结构,努力增加碳汇,加快形成以低碳为特征的产业体系、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纳入本地区总体工作布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体制。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二氧化碳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增强企业和社会各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意识和自觉性,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格局,确保顺利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十二五”碳强度下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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