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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关于印发泸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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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22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规范规划调整的技术管理,提高控规调整的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四川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泸州市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控规的调整,应遵守本管理规定。第二章控规调整原则第三条控规调整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提出的发展原则和重要理念。第四条控规调整地块面积占原控规面积三分之一以上,或调整范围绝对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规划区域核心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视为对该控规重新编制。第五条控规调整前后的人均配套设施水平须满足国家规范的要求。第六条控规调整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管理职能的,必要时需由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第七条不予调整的控规内容:(一)非城市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调整为城市建设用地。(二)总规和控规中明确的强制性配套设施项目和用地原则上不得取消。(三)快速路、主干道不得取消,等级、标准不能降低。(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控制紫线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区内的由控规明确的规划指标,原则上不得调整。(五)航空限高未经空军、民航部门批准不得调整。第三章控规局部调整分类第八条控规局部调整进行分类管理,分为技术性调整和非技术性调整。第九条涉及以下内容调整的属于技术性调整。(一)对于原控规因信息收集不全面;因地形图原因造成有关参数不准确、缺失或有笔误的;用地地界不准确或与土地使用证、红线图不吻合而进行的控规调整。(二)在落实用地的条件下,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中小学、幼儿园、农贸市场、办事处、派出所、小区或组团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等)之间及与相邻区域用地等面积位置形状的调整。(三)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对控规的调整。(四)下列涉及市政设施用地和道路广场用地的调整:1.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中的交通设施用地、邮政设施用地、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在落实用地的条件下,调整位置形状。2.对规划支路(18米及以下)的调整或取消。3.对社会公共停车场在落实用地的条件下等量位置调整,或社会公共停车场下地、上楼的用地合并。4.对于市政管廊用地、市政管廊迁移后调为其他性质用地。第十条涉及以下内容调整的为非技术性调整。(一)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用地取消和压缩规模的。(二)对18米以上道路进行取消或调整的。(三)对配套公共绿化取消或调整的。(四)涉及对已建区域影响的周边设施调整的。(五)突破控规和同时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调整的。第四章控规局部调整的审批第十一条控规重新编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要求进行调整报批。第十二条技术性调整应履行以下程序:(一)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调规论证方案。1.控规局部调整申请报告,要求详细列出和说明局部调整的内容和理由;2.调规论证方案,包括位置图、调整前后的控规图纸(具体图纸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指定)和简单说明。(二)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三)市规划建设局审查。(四)市规划建设局审批并交相关部门完成备案。(五)需要单独出图的由申请单位按调规出图,报相关部门存档。第十三条非技术性调整应履行以下程序:(一)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调规论证方案。1.控规局部调整申请报告,要求详细列出和说明局部调整的内容和理由。2.控规局部调整的专题论证报告。控规调整论证内容应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有所侧重,具体论证内容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指定。主要包括:(1)城市配套设施市政设施承载能力论证,必须包括是否满足国家规范及解决方案等。(2)城市交通影响论证,如交通量、交通组织(含静态交通)等。(3)城市环境影响论证,按环评要求的内容。(4)城市设计及景观影响论证,如调整后产生的景观变化对城市景观的影响与解决方案等。(5)对周边其他业主或已实施项目的影响论证,如有哪些影响、怎么解决等。3.调整前后的控规图纸资料和说明书。(1)说明书:包括调整位置、调整原因及有关依据、具体调整方案及内容论证、调整后的规定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各地块控制指标调整前后一览表、调整后可能引发的问题及处理措施。(2)图纸资料,含位置图、与调整内容相邻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视情况)、调整前后控规图(具体图纸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指定)、各种论证分析图(视情况)等。(二)市规划建设局初审。(三)提交市城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四)公示与修改完善。(五)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六)市政府批复。(七)需要单独出图的由申请单位调规出图,分发各相关部门存档。(八)公布。第十四条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在控规使用、执行中发现有规划调整需要,也应按上述程序报批。第十五条若规划调整涉及市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管理领域的,必要时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通知有关部门共同参加市城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第十六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调整论证方案的,由申请单位委托控规调整的编制单位根据规划委员会会议意见修改完善控规调整成果,报市规划建设局验收。第十七条控规调整论证应由申请单位委托具有城市规划编制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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