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关于泸州机场迁建场址场地保护、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13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布〔2009〕9号
有效性:有效
泸州机场云龙场址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同意,为做好场址周边地区的场地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为机场建设和未来营运创造良好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军用机场净空规定》、《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以及《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机场迁建场址场地保护、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事项通告如下:一、机场迁建场址区域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采石、采砂、采矿等活动机场迁建场址具体区域:龙马潭区石洞镇鱼眼滩村7、10组,花博园村11、14、16、17、18、21、22、32组,雨珠岩村2、10、11、12、13、14、16、17、19组,顺江村15组,双加镇罗星村1、2、3、5、9、18、24、25组;泸县云龙镇龙滩子村(原庶民村)。在以上区域范围内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除民宅危房改建外)项目,不得规划布局产业、招商引资项目,不得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新栽种各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违反上述规定的,除按违章处理外,搬迁时一律不予补偿。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制定,范围为以泸县云龙镇七星庵为中心、半径30公里内的区域。主要含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镇、双加镇,泸县云龙镇以及龙马潭区、泸县部分乡镇。在机场迁建场址净空保护区域内严禁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超过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修建向空中排放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灯光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六)修建露天垃圾堆放场或者填埋场;(七)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空军部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净空保护区域内出现的新增障碍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障碍物所有者承担。在净空保护区域外从事的活动,不得影响机场净空保护。三、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影响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禁止在以航空无线电台(站)天线为中心的下列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一)半径6000米以内设置1Kw以上的调频广播电台;(二)半径1000米以内设置调频广播电台;(三)半径800米以内设置能产生有源干扰的电子、电器设施;(四)半径450米以内设置金属建筑物、密集居民楼、架空高压输电线等高大障碍物;(五)半径360米内架设架空金属线缆,360米外架设超过天线顶部为准0.5度垂直张角高度的金属线缆;(六)半径300米内修建二级以上公路;(七)半径150米内修建铁路、电力排灌站、金属栅栏和存放金属堆积物;(八)半径100米以内设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与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一致。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