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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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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10日 有效性:有效
为进一步落实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和部署,市政府各部门对2008年5月1日以前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确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67件、拟修改37件、废止182件、失效104件,并编制了《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市政府各部门对其于2008年5月1日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作出了处理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721件,拟修改37件,废止804件,失效1234件,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编制了《泸州市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川办函〔2009〕88号)要求,现将《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泸州市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目录中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继续有效的期限为3年。其中,若文件已规定有效期限,其有效期限自本通告之日起已少于3年的,按该文件规定期限执行。二、目录中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4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三、目录中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废止和失效。四、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市级部门于2008年5月1日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本通告公布的,自2010年4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五、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中列明的起草或主要执行机关、部门应抓紧修改工作,按规定程序修改、报送、发布。特此通告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点击下载: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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