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关于印发《泸州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2007/2010年)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17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背景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中国“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使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住房保障是党和政府一项长期而重要的艰巨任务。为推进泸州市住房保障制度的全面建立和发展,实现2010年泸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得到明显改善的发展目标,加强对近期实施住房保障政策的统筹,制定本规划。第二条规划范围本次保障性住房规划范围为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分别包括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建成区(以下简称“市区”)。第三条规划期限本次住房保障规划期限为2007年—2010年。第四条规划依据本规划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07〕5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第五条保障对象标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城市住房保障的主要对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家庭人均年收入在4800元以下、人均建筑面积17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以下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采取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住房保障。第六条规划总体目标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基本实现城市低收入家庭户均拥有或租住一套保障性住房。1.2007年底前,对经申请、审核符合条件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采取实物配租或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租金核减的方式做到应保尽保,全面覆盖。2.2010年底前,逐步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和标准,对符合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条件的家庭,采取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方式做到应保尽保,全面覆盖。第二章保障性住房现状和需求第七条城市社会经济概况2006年末,我市城区常住人口43.13万人,11.5万户,人均可支配收入8790元/年,城市建成区面积48平方公里,住房建筑面积1255.08万平方米,人均居住建筑面积29.1平方米。第八条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现状2007年11月,我市对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市区共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9641户。其中:1.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456户,已全部纳入廉租住房保障;2.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7185户,尚未纳入住房保障。第九条市区住房保障现状2001年—2006年,市区共建设廉租住房32899平方米,解决了492户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问题;建成经济适用住房32.2万平方米,解决了3300户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共发放租金补贴和进行租金核减290万元,解决了1362户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享受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1000户,享受租金核减家庭362户。第十条保障性住房需求情况根据对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增长情况分析,规划期内应纳入住房保障的家庭为8000户,其中:1.2007年已在龙马潭区罗汉地区修建经济适用住房800套,新增解决600户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发放租金补贴300万元。2.2008年起需通过建设廉租住房解决600户,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解决1000户,发放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解决5000户。第三章保障性住房目标及计划第十二条保障性住房建设总量目标规划期内,从2008年到2010年建设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9万平方米。第十三条保障性住房建设结构指引规划期内,从2008年到2010年建设廉租住房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600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共1000套。第十四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区域指引规划期内,从2008年到2010年泸州市区建设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9万平方米,具体区域分布是:1.廉租住房规划在江阳区兰田镇重湾,龙马潭区龙马大道齐观段,纳溪区河东新区;2.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在江阳区城南新区城南大道地段;第十五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2008年,建成廉租住房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2009年,建成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2010年,建成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第十六条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年度计划安排2008年,新增解决2000户人均住房面积13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租金补贴。2009年,新增解决1500户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租金补贴。2010年,新增解决1500户人均住房面积17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第四章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规划第十七条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布局规划期内,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重点保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供应;坚持区域发展,合理布局,符合规划要求。用地布局:江阳区兰田镇重湾10亩,龙马潭区龙马大道齐观段10亩,纳溪区河东新区10亩;第十八条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总量规划期内,从2008年到2010年保障性住房用地总量约为90亩。其中,廉租住房用地30亩,经济适用住房60亩。第十九条保障性住房用地年度计划2008年,廉租住房用地供应30亩,用地位于江阳区兰田镇重湾,龙马潭区龙马大道齐关段,纳溪区河东新区。2009年,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供应30亩,用地位于江阳区城南新区城南大道。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供应30亩,用地位于江阳区城南新区城南大道。第五章2008年保障性住房实施计划第二十条2008年住房保障实施计划1.新建廉租住房600套,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规划用地面积30亩,项目选址位于江阳区兰田镇重湾,龙马潭区龙马大道齐观段,纳溪区河东新区。项目分别由江阳区政府、龙马潭区政府、纳溪区政府负责实施并完成。2.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新增保障2000户。第六章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计划安排第二十一条资金计划安排2008年到2010年住房保障资金总需求为7500万元,其中900万元为国家专项补助资金,6600万元由市、区财政安排。第二十二条资金需求分配1.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新建廉租住房600套,国家专项补助资金900万元,市、区财政安排资金2700万元,计3600万元。2.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由财政安排资金3900万元。其中:2008年,新增住房租金补贴2000户,累计3600户,计划安排资金800万元。2009年,新增住房租金补贴1500户,累计5100户,计划安排资金1300万元;2010年,新增住房租金补贴1500户,累计6600户,计划安排资金1800万元。第七章保障性住房规划实施政策第二十三条优惠政策1.廉租住房用地实行无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给,划拨用地成本计入建设成本。2.保障性住房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3.廉租住房租金免收预算外资金调剂金。4.水、电、气、电信、光纤等应收事业费,由建设单位与相关公共管理职能部门协商收取。第二十四条规划实施政策1.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土的原则适当提高容积率并控制好户型面积。其中,廉租住房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2.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在享受住房租赁补贴1年以上的双困家庭中按困难程度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认购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实施。3.从2007年起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申请、审核符合当年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以租金补贴方式,实行应保尽保。第二十五条保障措施1.明确责任。加强各相关部门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紧密配合,将建设目标,土地供应目标,结构调整目标等,具体落实到市规划建设、财政、发改委、国土资源、民政、物价等部门,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建立目标考核制度、确保规划实施。2.实施动态管理。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国土部门按规划年度在上年的四季度进行专门上报;规划建设部门应及时做出规划用地条件的要求,并根据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变动情况,对住房保障工作实施动态管理,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和调整租金补贴标准。3.确保资金到位。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两部分组成,不足部分由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全额解决。4.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制度,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在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住房保障具体相关要求以年度实施计划为准。第二十七条本规划由泸州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