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7年08月10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六中全会精神,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四川省农村公路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20号)精神,按照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现场会议的要求,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发展的实际,现提出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一、目标和任务“十一五”期间,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总投资151亿元,新改建农村公路4496公里(改建通乡公路619公里、改建通村公路2164公里、新建通村公路1713公里);建成农村客运站71个;完成渡改桥15座。到2010年,全市实现100%的乡(镇)通达水泥路(油路),100%的行政村通公路,50%的行政村通达水泥路(油路),70%的乡(镇)有农村客运站,乡(镇)客运通达率达到100%,具备客车开行条件的村客运通达率达到90%,整体提高我市农村公路路网水平,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农村公路运输网络,基本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二、加强组织领导,放手发动群众(一)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和发展协调小组(附件1),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日常协调工作。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扶贫办、市以工代赈办、市农机局、市民宗局、市林业局、市外侨旅游局等相关部门为协调小组成员。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进一步简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强化服务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制定并落实促进农村公路发展的政策措施。各区县人民政府组建农村公路工作领导组和办事机构,制定和落实政策措施,加快农村公路发展。市、区县交通局要将农村公路工作放在重中之重来抓。(二)用民主的方法放手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公路建设,深刻领会和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在视察革命老区——通江县时的讲话精神,即“公益事业要靠群众自己议、自己定、自己干。农民以自己的双手改善与生活息息相关的、直接受益的、像乡村道路这样的公益设施,不能算增加农民负担。农村公路建设要学会用民主协商的办法,从为贫困地区服务的实际出发来解决”。每一个项目都要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严格执行“一事一议”。(三)落实农村公路建设的目标和责任主体。市人民政府下达农村公路建设目标任务,明确区、县人民政府和部门的责任,签订农村公路建设目标责任书。区、县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区、县交通局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实施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动群众参与农村公路建设。通乡公路由区、县交通局组建项目法人;通村公路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和区、县交通局的支持帮助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农村客运站点和渡改桥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和管理。三、科学规划,统筹安排,严格计划管理(一)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农村公路建设规划。(二)科学民主选择建设项目。各区、县要按照群众自愿、竞争立项的方式选择农村公路项目,形成自下而上的决策机制,坚决不修群众不愿修的路。申请纳入年度计划的通乡通村公路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已纳入省“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规划;2.已形成《村民大会决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和《县人民政府立项申请》;3.前期工作完成,施工图设计(简易设计)已经批准,具备开工条件;4.项目业主明确;5.资金筹措方案确定。(三)严格计划管理。区、县交通局根据村民大会决议书、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议书和县人民政府申请书汇总、编制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于每年7月底前编制次年建设计划报市交通局,市交通局审核、汇总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并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以工代赈办、市扶贫办、市民宗局、市农机局于每年8月底编制全市次年建设计划报省交通厅。农村公路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应于计划下达当年7月底前按计划编报程序报市交通局,市交通局于8月底前报省交通厅批准后调整。四、多方筹措资金,强化资金管理(一)积极争取中央和省上的支持。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以工代赈办、市扶贫办等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对我市农村公路的支持和资金投入。“十一五”期具体筹资任务为:市交通局、市发改委争取补助资金635亿元,市以工代赈办争取04亿元,市扶贫办争取008亿元。(二)加大市级交通专项资金的投入。“十一五”期市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076亿元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其中基本建设资金1500万元、支农资金400万元),市以工代赈办、扶贫办、农机局争取上级资金中涉及农村公路部分纳入市级补助资金统筹安排。对纳入省“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市本级补助资金实行“弹性计划、鼓励先进、以奖代补、统筹安排、验收兑现”原则进行补助。农村公路建设补助标准(含部、省、市补助)为:通乡水泥路(油路)叙永县、古蔺县每公里补助53万元,合江县每公里补助50万元,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每公里补助48万元;通村水泥路(油路)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每公里补助13万元,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每公里补助12万元;不通公路村的通村公路每公里补助10万元;村招呼站应纳入农村公路统一规划,其建设资金由区、县人民政府安排。(三)加大区、县专项资金的投入。除中央、省、市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外,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公路的专项资金投入,配套足够的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其中县通乡公路建设项目除中央、省、市安排的补助资金外,缺口资金由区、县人民政府配套解决,不得向农民集资和摊派。(四)多渠道筹集建设、养护资金。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整合交通、农业、农机、扶贫、移民、以工代赈、林业、民宗局等有关部门争取的新农村建设项目中的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农村公路建设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农村公路建设应缴纳的各种税金按规定缴纳入库,同时区、县财政应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的投入力度,并列入年度预算专项安排。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农村公路建设免征耕地占用税。各区、县要广泛发动群众自愿投工投劳或捐款送料,出让、拍卖公路及桥梁冠名权、项目开发权、广告权、客运线路专营权等无形资源,筹集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五)区、县人民政府要制定符合本区、县实际的涉及农村公路建设的土地、林地、砂石材料等资源使用的优惠政策,统筹本区、县的砂石料场。农村公路建设所需砂石料场,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可采取统一划拨、无偿提供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各区、县应发动群众采取“一事一议”、“村规民约”等民主决策方式解决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投入不足的问题。(六)中央、省、市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必须全额用于工程直接费的支付,不得用于其它方面的支出。通乡公路建设补助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通村公路、通村水泥路(油路)、乡镇客运站等建设补助资金可采取预拨、按进度拨付、工程验收合格后全额支付方式。(七)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财务公开,分级负责,分级监管,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违反者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五、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顺利实施(一)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程序。1.县通乡水泥路(油路)。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30公里以上的公路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项目,按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30公里以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由市交通局与市发改委按批次打捆审查,报省发改委、省交通厅审批,按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设计文件由市交通局审批。2.纳入中央投资安排的通达工程和渡改桥项目中,二级(含二级)以上公路、大型以上桥梁、特殊结构桥梁和隧道按要求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交通厅审查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由省交通厅审批。其余项目以纳入年度计划代立项,由区、县交通局组织完成设计并直接审批。3.纳入部、省交通专项资金补助安排的通村公路、通村水泥路(油路)建设项目,由村委会召开村民大会自主决策,政府不再立项审批,设计文件由区、县交通局无偿提供,同时报市交通局备案。(二)通村公路由项目所在村民委员会自行调剂解决用地问题;通乡油路(水泥路)原则上利用原路,需改造路基时尽可能占用公路留地,废弃路段应及时复垦,具体由项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农村公路建设征占用土地的,按法律规定报批。(三)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各区、县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地理条件分类确定技术标准和建设重点,合理把握建设规模,控制工程造价。尽量利用原路改造,尽量不占用耕地。通乡公路采用三、四级路,双车道路基宽度原则上不低于65米,单车道路基宽度原则上不低于45米,重点实施路面工程、排水、桥涵和挡防工程,路面宜采用水泥路面或沥青路面。通村公路路基宽度原则上不低于45米,特别困难路段不得低于35米,重点实施路基工程、排水系统,可灵活选用多种形式路面结构,鼓励就地取材建设低造价路面。特殊困难路段和交通量较小的可适当降低技术标准,但应设置必要的安保设施。农村公路采用单车道时应设置错车道。乡镇客运站应尽量利用闲置房屋和场坝,因地制宜,建设经济实用、便民利民的农村客运站场设施。(四)加强招投标管理。通乡公路、渡改桥应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工程按有关规定办理,实行最低评标价法和严格的保证金制度。通村公路、通村水泥路(油路)建设按照“村民自治”原则,由村民委员会根据群众意愿决定工程实施方式,区、县交通局及公路管理机构等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代为组织实施。(五)建立有效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农村公路质量。通乡公路、渡改桥工程要按照"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要求建立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质量监督工作。通村公路建设要充分依靠群众加强现场监督,区县交通局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组建工程试验(检测)室,加强农村公路的质量检测和技术服务。(六)加强交、竣工验收管理。通乡公路建设项目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完工后,由市交通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按规定组织交、竣工验收;通村公路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由区、县交通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分批组织验收;农村公路渡改桥中的中桥、小桥的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由区、县交通局组织验收;农村客运站由市交通局组织验收。(七)加强技术培训。市、区、县交通局要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力度,分期分批组织对基层技术管理人员和村社干部进行培训。区、县交通局要主动上门服务,重点帮助乡村搞好宣传发动、民主决策、技术指导、科学管理、有序推进。(八)加强农村公路廉政建设。交通局不得作为项目法人,国家公务员不得担任法人代表。不得随意降低补偿标准,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各区、县应结合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农村公路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九)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农村公路建设要深入贯彻川九路建设理念,注重节约用地、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市水利局负责编制通乡公路的水土保持方案,区、县水利局负责编制通村公路的水土保持方案并指导实施。(十)加强安全管理。公安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的治安管理和爆破器材的发放、运输、管理等工作。六、加强养护管理、发展农村客运(一)区、县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认真贯彻落实《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03〕104号)精神,为农村公路养护提供有力保障。(二)各乡镇在现有编制人员中抽调1—2人组建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管理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和日常养护管理工作。(三)大力发展农村客运。乡镇客运站点与农村公路同步规划、同步征地、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立足需求,合理布局;政策引导,市场运作;集约经营,规范管理;安全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促进农村客运城乡一体化、运行公交化、经营公司化、线路网络化,以运助农、促农、兴农。(五)认真落实农村客运优惠政策。各区、县人民政府应认真落实川办发〔2007〕8号文件精神,对农村客运车辆养路费和客附费实行包缴制度;尽快健全、完善农村客运车辆管理的新机制和新办法,切实加强和规范农村客运市场秩序,让农村客运车辆开得起,让老百姓坐得起车,真正惠及农民。(六)加强农村客运安全管理,落实农村客运车辆源头安全管理责任。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落实专人、落实经费,以乡镇客运站的源头管理为重点,切实加强农村客运安全监管工作。附件1泸州市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和发展协调小组成员名单2市级部门工作责任分解表二○○七年八月十日(此件从网上发出)附件1:泸州市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和发展协调小组成员名单组长朱以庄市长副组长李继郁副市长张明市政府副秘书长梁中元市交通局局长税光跃市发改委主任康立沙市财政局局长成员杨勋祥市交通局副局长刘志勇市发改委副主任朱宣明市财政局副局长黄勇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叶华荣市交通局总工程师申远康市扶贫办主任胡登强市以工代赈办副主任罗章海市水利局副局长唐杰市环保局副局长叶志国市林业局副局长计小民市公安局副局长罗渝市监察局副局长罗文庆市民宗局局长吴克荣市农机局副局长吴晓市外侨旅游局副局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市交通局副局长杨勋祥任办公室主任。主题词:交通农村公路建设意见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泸州军分区。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8月13日印(共印5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