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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关于编制2017年度土地储备及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9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办函〔2016〕215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为加强土地储备及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储备土地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地计划编制规范》(国土资发﹝2010﹞117号)等要求,现就编制2017年度土地储备及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重点(一)土地储备计划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根据辖区内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市场供需情况,组织编制2017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合理确定年度储备总规模、并对储备土地资金需求、资金筹措方式等进行分析。(二)土地供应计划1.坚持有保有压。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在土地供应计划中要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应保尽保”,优先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产业用地,严格控制国家规定限制类和禁止类建设项目用地供应。2.严格保护耕地。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等工作,进一步强化措施,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3.着力去库存。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在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时,优先盘活存量用地,凡供地率低于60%的区(县)及园区,必须将消化存量用地作为约束指标进行盘活利用;要科学合理安排商业及商品住宅用地,对房地产用地库存量较大的地方,要在2016年的基础上减少商业或商品住宅用地。二、时间安排(一)资料收集阶段(2017年1月31日前)请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认真分析,收集土地储备及供应计划相关资料,拟定土地储备及供应计划建议稿,送市国土资源部门汇总。(二)拟订计划草案阶段(2月1日—2月20日)各区(县)及园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收集汇总各方面建议稿的基础上,形成土地储备计划(附件1)、土地供应计划(附件2)及盘活利用计划(附件3)草案。各县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各区(园区)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审查后报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联系人:潘宇微电话:3192202,王啸电话:2584539)。(三)计划公布阶段(2月20日—3月底)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储备及供应计划后,由市、区(县、园区)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公布,并上报动态监测系统。三、工作要求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地储备及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工作,各司其职,严格时间节点。各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业主要本着实事求是、精准保障的原则,科学确定土地供应计划;财政部门要着力保障土地储备资金计划及筹措;规划部门要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前谋划预分析红线图或指标要求;住建部门及新城管委会要优先完善供应计划宗地周边道路路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征地拆迁力度,确保土地储备及供应计划的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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