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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关于开展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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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8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各相关企业:生态原产地产品是指在形成全过程中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要求并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的良好生态型产品,它包括原产地标记产品、原产地名称保护产品、生物物种起源产品,以及具有历史传承的名、优、特农畜食产品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产品等。为提高泸州市生态产品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开放度,助推外向型经济发展,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相关规定,计划在我市有步骤地开展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成立推进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决策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推进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全市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实施。各区县确定分管领导负责该项工作,确定责任机构和联系人,并于2016年7月31日前将人员信息报泸州市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李才,电话:2708650,手机:18989130719)。二、工作目标按照重点培育,分批推进原则,制订申报目录,自2016年起,每年每区县至少申报成功1个产品,到2018年,力争全市获得国家级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认定产品10个以上,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力争申报成功1个。三、申报主体和申报流程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相关规定及委托评定机构名单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12〕629号),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报主体包括政府、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或生产者。申报主体需向泸州市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办公室提交相应申报材料,泸州市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是否受理的意见。四、政策扶持(一)给予适当奖励扶持。对于新获得国家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或者生产者等申报主体,由同级人民政府奖励10万元,专门用于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体系建立、基地建设、产品检测、人员培训以及支付第三方评估机构等费用支出;对于新获得国家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的申报主体,由上级人民政府奖励30万元,同样用于上述支出。(二)鼓励拓展市场。由市政府出资组织,对获得保护产品举办产品推介会或新闻发布会,推荐生态原产地产品参与国内大型展会,在营销推广、品牌培育等方面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三)享受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对申请主体引进的帮助推进、申报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的重点人才,可按照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四)提供通关便利化支持。对于积极申报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的外贸企业,或出口已获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的外贸企业,检验检疫部门将其纳入“一厂一策”进行帮扶,优先给予享受绿色通道、无纸化通关试点、高等级分类监管等惠企政策。五、督查督办将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纳入2016年至2018年度市政府对各区县的督查督办事项,并另行制定相关督查督办内容。六、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载体,向全社会宣传、普及生态原产地保护相关知识,增强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意识,提高使用生态原产地品牌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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