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2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办函〔2016〕94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了做好省委第八巡视组反馈意见中工程建设领域“擅自调规和无证违规建设”问题的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管理,推进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不断规范化、制度化,有效预防和治理城乡建设、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领域中违规调整容积率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确定的容积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调整:(一)因泸州市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二)因泸州市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严格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程序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区、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应说明容积率变更的理由;(二)市(区、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就是否需要收回拟调整容积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三)申请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拟调整容积率的地块进行论证并形成调规论证方案,市(区、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最后由市(区、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将通过专题论证后的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方案报泸州市(区、县)城乡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四)经泸州市(区、县)城乡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方案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经征求相邻地段关系人意见无异议的,将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方案报市(区、县)规委会审查;(五)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方案经市(区、县)规委会审查通过后,应按(川府发〔2014〕58号)要求,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决定,调整前和调整后的内容必须在批准调整后5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六)市(区、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将修改后的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附有关部门意见及论证、公示、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等情况,完善控规调整程序;(七)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土地主管部门;三、严格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监督检查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特别是切实加强对调整容积率的管理;监察机关加强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工作职责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擅自调整容积率等问题的发生,严肃查处玩忽职守﹑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建设用地容积率既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要指标,也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必须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城乡规划管理的强制性指标,进一步加强对容积率调整的管理,是依法维护城乡规划权威,推进风廉政建设的需要。各区县及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不断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切实把加强建设项目容积率调整的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城乡规划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