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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关于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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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18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现将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次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泸市府布〔2011〕5号)公布的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市有制定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在依据法定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事务性通知以及请示、报告、通报、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内部文件以及项目批复、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处罚等对外部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属于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二、清理主体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或主要实施部门负责清理;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部门负责清理。属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清理。撤销、分立、合并及职能转移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承受其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三、清理标准(一)应予废止的情形1.违法设定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行政权力的;2.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3.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废止、失效的;4.不符合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5.不具备行政管理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应予宣布失效的情形1.已过有效期的;2.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管理方式已改变的;3.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的。(三)应予修改重新公布的情形1.个别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位文件规定不一致的;2.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四、清理方法(一)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由起草或执行的市政府部门负责清理,填报《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见附件1),于2016年6月30日前,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含纸质和电子版文本),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决定后向社会公布。(二)市政府部门制发的文件。由市政府部门进行清理,编制《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见附件2),于2016年6月30日前自行完成清理公布工作,并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含纸质和电子版文本)。五、其他(一)需清理的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可到市政府办公室查阅。(二)市政府各部门要确保规范性文件不遗漏,要将清理结果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凡未被列入继续有效目录中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三)各区、县人民政府清理公布工作于2016年7月31日前完成,并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含纸质和电子版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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