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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关于印发泸州智慧城市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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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2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的统筹管理,根据国家和四川省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划,结合我市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网络系统、信息应用系统以及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统等工程项目,包括其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行维护。第三条市本级政府投资的或政府购买服务的信息化工程项目,软件开发总投资超过10万元人民币,或系统集成总投资超过10万元人民币,或总投资超过1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本办法规定和管理的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集约建设、资源共享,实用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建设。第五条市智慧城市和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智信办”)负责市本级信息化工程项目的综合协调、验收评价等工作。市发改委负责信息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资金使用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市智信办统一建立和管理信息化项目咨询专家库,为信息化项目技术设计方案论证、评审和竣工验收等提供咨询服务。第二章项目申请第七条各区县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市智信办报送下一年度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填报《泸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市智信办收集项目建设计划后召集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对项目需求、可行性及投资方式等进行研究,制订下一年度泸州智慧城市年度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年度实施计划)。第八条市发改委、财政局根据年度计划和当年财力情况,安排相应资金,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对拟定实施的项目中,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参照《泸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引进社会资本建设的项目按照PPP项目建设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凡未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财政资金。对个别特殊或紧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经市智信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第十条凡属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应抄送市智信办。需市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应在项目申报的同时,向市智信办提出申请。第十一条项目单位项目申报工作流程:业主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前期工作——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报送市发改委审核——市发改委抄送市智信办会签——编制投资概算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市发改委批准初步设计方案。(1)项目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智慧泸州”年度计划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发展目标和信息化需求的预测,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报告,并填写项目建设信息表,以书面形式正式向市智信办报送。(2)发改委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市发改委按照新建项目相关要求,对项目单位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同时抄送市智信办,市智信办对新建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技术合理性审查。(3)财政局审核投资概算报告项目单位收到市发改委审查同意结论后,向财政局报送投资概算报告申报。市财政局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项目单位报送的投资概算报告进行审核与批复。(4)市发改委批复初步设计方案市发改委出具审查结论。若批复同意初步设计方案,项目进入招投标阶段。第三章项目竣工验收第十二条凡属本办法规定和管理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申请市智信办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共安全的信息网络和应用系统,必须按规定取得保密审批或履行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三条项目验收以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为依据。第十四条凡属本办法规定和管理的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揽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单位对项目承担保修责任。信息化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三)未按规定招标或实行政府采购的;(四)未按规定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因其它原因造成责任事故的,由市政府办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系统试运行通过后由建设单位申请开展正式竣工验收,工作流程如下:项目单位组织的验收流程:准备验收材料——组织专家评审——竣工验收评审——项目决算——验收结果报备——填写资产信息及服务商信用。(1)准备验收材料系统通过试运行合格后,项目单位、项目承建单位或监理单位根据各自准备验收所需材料。由于其他材料在项目运行、系统初验、试运行阶段已完成,竣工验收阶段已完成,竣工验收前重点准备《监理总结报告》、《财务决算报告》、《保修方案》、《运维方案》和《项目总结报告》。(2)组织验收专家评审:项目单位组织专家评审,专家可对包括保修和运维方案在内的所有验收材料提出评价意见,最终签字形成竣工验收专家评审意见。竣工验收评审:根据验收材料和专家意见,建设单位、向市智信办申请召开验收评审会,形成《“智慧泸州”信息系统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3)项目决算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都要向市财政局报备《决算报告》。(4)验收结果报备向市财政局报备《决算报告》的同时,项目单位向市智信办报备项目竣工验收意见。(5)填写资产信息及服务商信用信息项目单位根据向财政局报备的《决算报告》,向智信办报送项目所形成的《信息化资产目录》和《服务商信用信息》。(6)市智信办确认项目验收完成市智信办审查项目所有材料齐全后,确认项目验收完成。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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