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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转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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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1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30日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实施方案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及市级职能部门、县(区)政府及县级职能部门驻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等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按照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市委市政府十二项规定等法规制度,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降低运行成本,提升工作效能,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更好发挥职能作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二、工作原则坚持从严从紧,严格执行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设置审批制度,严格规范运作;坚持深化改革,转变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深入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加强与行政审批制度等领域改革衔接。三、精简整合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实施方案》,立足泸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从严从紧设置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一)精简机构。1.精简驻成都市办事机构。撤销区县政府设立的驻成都办事机构,撤销市、区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驻成都办事机构。市政府驻成都办事机构,按照相关程序报请审批后保留。2.整合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市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县(区)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在同一城市分别派驻办事机构的,整合保留1个办事机构。市政府、区县政府在同一省区多个城市或者邻近省区多个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整合减至1个办事机构。市政府、区县政府在同一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改由县级政府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选派人员在市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不再保留区县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从事对口援助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可予保留。(二)规范机构和安置人员。对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明确职能定位,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重新核定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对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及时注销机构、收回编制。对撤销机构的人员,派出地政府要区分不同情况,合理分流,统筹安排。(三)资产与债权债务处置。派出单位要做好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资产的清理评估工作,严格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置土地、房屋、车辆及其他资产,准确核对资金与往来款项和债权债务,按照政企分开原则妥善处置所办经营性实体。加强处置过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四、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定位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由接待服务、争取项目和资金为主向促进经济合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主转变。(一)服务区域经济合作。服务投资促进,加大对本地的宣传推介,促进本地与驻在地之间的资源合理流动,参与本地与驻在地之间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参与对口援助相关服务工作。改进对异地商会的指导和服务。(二)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协调沟通驻在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为本地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服务,协助办理民族事务,协助处置突发事件,协助做好信访工作,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三)改进政务联络和信息沟通。加强和改进与驻在地的政务联络工作,促进地区间相互了解和友好往来。收集、研究、传送驻在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经验等信息,更好地为本地发展服务。(四)开展流动党员和流动团员管理服务。协助做好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流动党员党组织,为流动党员提供组织关系转接、组织生活、教育培训、关爱帮扶、权益保障等服务。建立健全流动团员团组织,协助做好流动团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五)促进公务接待规范公开。严格执行省市公务接待规定,厉行节约,建立健全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公开信息,接受监督。推进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不从事实体经营,向社会力量购买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服务。五、加强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完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机制,加强与驻在地政府的对接,形成双重管理合力,促进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规范运行。(一)发挥派出地政府管理主体作用。结合派驻机构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规章制度,推行绩效考核,提高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行政效能。加强与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协调沟通,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掌握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情况。完善我市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设置审批机制,明确设置条件、程序、管理责任等,从严控制设置,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因专项工作设置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专项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撤销。(二)加强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自身建设。注意选拔综合素质高的优秀干部到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建立定期教育培训机制,加大轮岗交流力度,提升素质、增强活力。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工作考核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营造良好工作氛围。(三)加强监督检查。市政府加大对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定期开展巡查,切实加强审计,对违纪违规问题及时从严处理。推进信息公开,通过公开举报电话、投诉邮箱等形式,接受社会监督。六、时间安排全市清理规范工作自2015年4月20日开始,至10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一)制定方案(4月20日—4月30日)。制定全市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进度和责任分工。4月30日前将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的工作方案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二)组织实施(5月1日—9月15日)。5月25日前,市级各部门、区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展自查清理,6月10日前将自查清理情况(附件1、2、3)纸质和电子文档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联系人:伍兴宇,电话:3128520,13982768945,邮箱:19694968@qq.com)。市政府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自查清理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完成。复查核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市级各部门、区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自查清理情况进行复查核实,6月25日前将复查核实后的自查清理情况和拟精简整合意见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分类实施。省政府审批后,对撤销或者整合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由派出单位拟定机构撤销、人员安置、资产和负债处置方案,9月15日前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三)总结上报(9月25日—10月20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清理规范情况进行总结,10月30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书面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七、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各部门、区县政府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我市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清理规范工作落到实处。(二)妥善清理规范。要做好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预算、财务和资产管理、撤销机构的清产核资等工作;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做好撤销机构与核销编制工作,妥善安置被撤销单位人员;加强清理规范工作的监督检查以及撤销机构的资金、资产、债权债务审计工作。(三)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中央、省关于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管理规定,除按规定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在省会城市新设办事机构或派驻人员以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或者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保留应予以撤销的,以及借撤销整合之机挪用、私分、侵吞和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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