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关于向四川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下放第一批市级经济管理和相关行政管理权限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11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办函〔2015〕91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泸州高新区管委会,泸州长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国函〔2015〕2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泸州高新区发展的意见》(泸委发〔2014〕4号)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决定》(泸市府发〔2015〕9号)文件精神,本着“园区事情园区办,办事不出园”的原则,市政府决定将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符合国家级高新区功能定位的市级经济管理和相关行政管理权限下放到四川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泸州高新区管委会”)。泸州高新区管委会对市政府下放权限范围内的事权,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本次向泸州高新区管委会下放第一批市级经济管理和相关行政管理权限事项见附表。一、权限范围除涉及须由市统筹协调、综合平衡及需全市统一规划建设的项目外,泸州高新区管委会在高新区托管区范围内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关的行政管理权限。二、基本原则(一)充分赋权,激发活力。充分赋予泸州高新区管委会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关的行政管理权限,增强高新区自主发展能力,激发创新发展活力。(二)突出重点,循序渐进。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泸州高新区建设阶段性要求和实际承接能力,有重点、分批次下放给予泸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级经济管理和相关的行政管理权限。(三)规范放权,权责一致。泸州高新区管委会根据下放到的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关的行政管理权限,完善机构和职责,依法依规行使,并落实责任。(四)优化服务,便民高效。通过事权下放,减少层次,支持高新区高效管理经济事务,最大限度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三、落实方式根据泸州高新区管委会发展需要和承接能力,下放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关行政管理权限,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泸州高新区管委会下设各部门以市级部门名义行使市政府下放的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关行政管理权限。有关市级部门根据职能和业务要求,刻制2号行政审批专用章、技术审查章、备案专用章等印章,同时将本部门文头、文号、格式公文和证书证照等一并交由高新区管委会使用。需以市级部门名义报省审批(核准)的事项,由高新区管委会正式行文通过市级有关部门转报上级部门审批,不再重复审核签批。四、责任划分泸州高新区管委会在行使审批权限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由市级部门对外承担名义上的行政和法律责任,高新区承担出庭应诉、复议答复、支付赔偿等实质性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市政府对下放权限的行使情况考核高新区。五、工作要求(一)泸州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承接好市政府下放的管理事项和权限,确保下放的管理事项和权限落实到位。(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泸州高新区发展,加强业务指导,积极协助办理需要转报国家、省的有关事项。涉及泸州高新区划定范围的县(区)要积极支持泸州高新区建设发展,加强沟通协调,防止管理缺位和多头执法现象。(三)下放泸州高新区行使市级经济管理和相关行政管理权限,市级部门要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三主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委办〔2015〕9号)文件精神,于5月31日前刻制印章、提供必要的行政管理文书及证书证照等,完成权限下放工作。(四)此项工作列入市政府重点督办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