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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关于印发泸州市防范民间理财类公司风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05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办函〔2015〕49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近年来,我市民间理财类公司呈较快发展态势,此类公司属普通工商类企业,却不同程度存在超范围经营,甚至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活动,为保护公众利益,维护我市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和稳定的经济社会秩序,现将《泸州市防范民间理财类公司风险工作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27日泸州市防范民间理财类公司风险工作意见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防范民间理财类公司风险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4〕90号)文件及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增量控制,存量化解,确保风险可控”的总要求,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本意见。二、本意见所称的民间理财类公司是指在其企业名称或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理财”“投资理财咨询、服务”等业务的各类服务型公司(以下简称此类公司)。在省上新的约束性规定出台前,全市继续暂停此类公司以及含有上述经营范围公司的工商登记。三、泸州市成立以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文清为组长,分管公安、金融、工商部门的市政府领导为副组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委群工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金融办、市地税局、市工商局、人行泸州中支、泸州银监分局、市委维稳办、市政府新闻办等单位参加的防范民间理财类公司风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防范民间理财类公司风险工作。四、按照“属地原则”,各区、县负责辖区内民间理财类公司的风险防控工作。通过对所在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此类公司清理整顿,对在街道上开设门店、做公开宣传的此类公司进行重点监控,对其非法经营或虚假注册、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将防范民间理财类公司风险工作纳入社会维稳网格化管理内容,坚决防止民间理财类公司新发生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的行为。五、发挥工商部门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加强对此类存量公司的市场监管,严格检查和严格查处此类公司超范围经营的各种行为。对涉嫌吸收公众资金的此类公司,公安部门要早介入,强监控、严打击。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对此类公司账户的监控与管制,防止“人去楼空,携款跑路”。六、市、区县金融办依据《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严防两类公司抽逃资本金、非法吸收公众资金、非法集资,严防两类公司帐外经营,参与民间理财类公司的融资、担保活动。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两类公司要采取暂停公司所有业务,清理整顿直至提请相关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追究公司法人代表和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等措施,予以严厉处置。七、进一步深化对此类公司的分类管控措施,逐步实现“存量化解”。对未涉嫌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的此类公司,采取出资人签订承诺书,约谈公司法人代表、高管,张贴风险提示等形式,规范约束其经营行为。对实际经营地址与工商登记地址不符的此类公司,应在1个月内进行地址变更或搬回原登记地址;对现在已停业或未开展经营活动达6个月的此类公司,应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超期限,未办理上述相关手续的此类公司,工商部门将通过登报,依法予以吊销营业执照。对已明确涉嫌吸收公众资金,但风险仍未爆发的此类公司,由公安部门牵头,以挽回公众损失为目标,采取综合措施,督促其兑付公众资金。八、稳妥做好已发生民间理财类公司风险事件的处置工作。由公安部门牵头,立案侦破,尽力追回公众损失;制订包括统一的宣传、解释口径在内的维稳方案,及时向投资人通报涉案资产的追缴与处置方案,做好出资人登记、清退,稳控工作。对导致风险事件的主要人员、公司实行黑名单制度,严防其改头换面在我市进行违法活动。九、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对社会公众进行正面宣传。区、县应发动城市社区干部、城市周边村社干部入户宣传、召开群众宣传会等,做好宣传引导,提高社会公众识别高风险民间融资、非法集资的能力,自觉远离高风险投资和非法集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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