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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2014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及民族地区新增集中供养全覆盖重点任务安排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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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2014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及民族地区新增集中供养全覆盖重点任务安排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3日关于2014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及民族地区新增集中供养全覆盖重点任务安排意见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泸市府办发〔2013〕48号),完成2014年市委、市政府民生实事“新增改造5200张养老床位、推进社会养老服务建设”及“民族地区新增集中供养全覆盖1330张床位”的目标任务,现作出如下安排。一、重点建设任务根据省、市确定的主要目标,结合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财政状况实际,2014年的重点建设任务是:(一)新增公办养老机构床位600张。围绕城镇“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54%的目标,本着政府托底的原则,推进各级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实现新增养老床位600张(包括新建、改扩建、购置房屋等形式)。(二)新增民办养老机构床位3200张。围绕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的目标,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资金补助等方式,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公益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养老床位3200张(包括新建、改扩建、购置房屋等形式)。(三)改造公办养老机构床位1400张。围绕改造30%现有床位,使之达到建设标准的目标,通过维修房屋设施、添置设备器材、增设短期托养床位等,改善养老条件,完善服务功能,促进公办养老机构逐步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发挥集中养老和提供养老服务的双重作用,实现改造公办养老机构床位1400张。(四)建设91个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围绕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健全的目标,因地制宜推动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建设55个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36个农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五)构建居家养老服务支持机制覆盖5.4万人。围绕为困难家庭的失能老人和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支持,促进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的社会养老体系形成的目标,采用政府向各类养老服务组织购买服务和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构建居家养老服务支持机制,为5.4万名困难家庭的失能老人和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居家服务。(六)叙永县、古蔺县两个民族地区城乡“三无”、“五保”对象和孤儿集中供养全覆盖新增床位1330张(叙永510张,古蔺820张),其中:叙永县新增城市福利机构床位150张、新增农村敬老院床位260张、新增儿童福利院床位100张;古蔺县新增农村敬老院床位820张。该重点任务一次下达,争取两年完成建设任务。二、补助标准和办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实施上述重点建设任务所需资金。省、市人民政府在统筹中央补助的基础上,对各区县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含福彩公益金)。(一)对公办机构新增床位每张政府平均投资不低于3.5万元,民办机构新增床位每张政府资金补助平均不低于1万元,维修改造公办养老机构床位每张补助0.5万元,三个项目省级财政按最低标准的50%给予补助,市财政对三个区按扣除省级补助后的50%给予补助,扩权县按财政体制执行,不足部分由区县统筹安排。(二)对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每个补助30万元、农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每个补助25万元,省级补助35%,三个区的26个城市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要结合社区建设资金实施,市财政不再补助,市财政对三个区的15个农村日间照料中心按扣除省级补助后的50%给予补助,扩权县按财政体制执行,不足部分由区县统筹安排。(三)对构建居家养老服务支持机制,按照服务对象平均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的标准,省级财政按最低标准的35%给予补助,市财政对三个区按扣除省级补助后的50%给予补助,扩权县按财政体制执行,不足部分由区县统筹安排。(四)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各级福彩公益金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比重不得低于50%。(五)2013年提前下达2770万元省补助资金及其相应安排的项目(包括2013年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其工作量和省补助资金均纳入2014年统计和计算。(六)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运营费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各区县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泸市府办发〔2013〕48号)文件规定执行。(七)叙永县、古蔺县两个民族地区集中供养全覆盖重点任务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照每新增一张床位3.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八)补助资金拨付方式。对公办养老机构新增和维修改造床位,省级补助资金按目标任务和补助标准拨付到市、县两级,超额完成部分纳入第二年工作量计算。市财政补助资金按目标任务和补助标准拨付到三区,超额完成部分纳入第二年工作量计算,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投入,落实配套资金,按照补助标准和资金使用要求,安排用于新增和改造养老床位。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新增床位,省级补助资金按目标任务和补助标准拨付到市、县两级,超额完成部分纳入第二年工作量计算。市财政补助资金按目标任务和补助标准拨付到三区,超额完成部分纳入第二年工作量计算,区县人民政府要落实配套资金,根据养老机构的申请,对新建、改扩建和通过购置、租赁房屋等方式建设的养老机构(购置、租赁房屋等方式建设的养老机构经营期限应不低于十年),经验收合格,在取得设立许可和办理法人登记并投入使用后,按照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对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省级补助资金按目标任务和补助标准拨付到市、县两级,超额完成部分纳入第二年工作量计算。区县人民政府要落实配套资金,在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验收合格后按补助标准拨付。对叙永县、古蔺县两个民族地区供养机构新增床位建设,省财政补助资金按照“据实据效”办法分配,根据目标任务和补助额度预下达80%,预留20%待任务完成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清算。两县要加大供养机构设施设备建设资金及运行经费投入,确保供养机构建成后正常运行。构建居家养老服务支持机制的经费只能用于支付购买服务,不得直接发给服务对象。三、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年度用地计划2014年全市新增3800张公办和民办养老床位的建设用地,省上已给我市分别下达了259.03亩和90.57亩用地计划。按照各区县新增床位目标任务和《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相关要求,分别下达各区县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计划(见附件3)。供地方式,不论何种资金投资养老服务机构,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质的养老服务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营利性质养老服务项目以租赁、招标、挂牌方式出让供地。养老服务机构的营利或非营利性质由市、县(区)养老服务行政主管部门界定。各区县要加强监督检查,严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会所或房地产开发。由非营利性性质变为营利性的,应该及时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因规划等原因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由政府收回,按新的用途重新供地等方式处置。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市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各区县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结合社区建设统筹规划安排建设用地。通过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市委、市政府把新增改造5200张养老床位、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为2014年20件民生实事之一,纳入绩效考核重要内容,任务重、难度大,建设用地、资金投入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程度将成为决定性因素。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相关部门责任,确保完成目标任务。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牵头组织建设任务的验收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加大对养老服务项目的支持和协调力度,做好企业(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项目核准和政府投资养老服务项目审批工作,并将核准和审批文件同时抄送同级民政部门;对公办养老机构提供社会养老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对民办养老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按计划优先保障建设用地,加强土地使用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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