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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关于调整纳溪区部分区域城建项目收费征收方式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9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办函〔2014〕58号 有效性:有效
纳溪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收费管理,有效筹集和统筹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市政府决定,从2014年3月1日起,不再委托纳溪区征收部分区域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白蚁防治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除泸州市化工园区纳溪部分和泸州市纳溪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外,中心城区纳溪范围内其他区域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白蚁防治费由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统一征收,缴入市级国库。二、从2014年3月1日起,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统一征收的纳溪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财政局纳入当年城市维护费支出预算,对口安排用于纳溪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维护管理等方面的支出;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白蚁防治费,按照省、市相关规定用途安排使用。三、泸州市化工园区纳溪部分和泸州市纳溪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内城建项目收费征收方式,仍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关于泸州市委托城建项目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1〕34号)相关规定执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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