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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关于清理规范我市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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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27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办函〔2014〕36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贯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8部委联合制发的《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银监发〔2013〕4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的通知》(川办函〔2014〕10号)精神,现就我市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工作通知下:一、清理规范范围本次清理规范的对象是在我市设立,公司名称中有“担保”字样,但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二、清理规范办法(一)设立泸州市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督促与指导办公室,由市金融办、市工商局抽调人员参加,负责对全市清理规范工作的督促与指导,汇总全市清理规范工作开展情况。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地方金融科。(二)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清理规范工作。具体办法见附件1。请各区县于2014年7月底前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并将清理规范工作总结及《泸州市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汇总表》(附件2)报送泸州市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督促与指导办公室。联系人:王家惠、周丽,联系电话:3190543,邮箱:lzjr2011@163.com。三、清理规范工作要求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规范工作,既要警惕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无序发展可能造成的风险,也要切实防范清理规范工作中产生的风险。通过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务求实效,确保我市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工作圆满完成。此次清理规范后,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风险底线思维,进一步加强对相关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处置工作,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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