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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关于印发泸州市2014—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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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28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4/2015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13〕185号)和《泸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泸市府发〔2013〕44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泸州市2014—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泸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政府采购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本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月11日泸州市2014—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序号品目名称备注(一)通用类采购项目A货物类A0201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定点采购(50万元以内)A020201复印机定点采购(50万元以内)A020202投影仪定点采购(50万元以内)A020203多功能一体机定点采购(50万元以内)A020204照相机及器材定点采购(50万元以内),包括数字照相机和通用照相机,含镜头A02020901速印机定点采购(50万元以内)A02020902胶印机定点采购(50万元以内)A02021001碎纸机定点采购(50万元以内)A020305乘用车(轿车)协议供货A020306客车协议供货A020504锅炉单项5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A02051228电梯单项5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A0206180203空调机定点采购(50万元以内),包括中央空调、精密空调A02081001传真机定点采购(50万元以内)A02091001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单项5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A02091102通用摄像机定点采购,指普通摄像机,包括摄像机附件设备。A06家具用具单项5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包括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其他家具A090101复印纸协议供货C服务类C050301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定点采购(定点维修)C050302车辆加油服务定点采购(定点加油)C15040201机动车保险服务定点采购(定点保险)(二)专用类采购项目A货物类A020307专用车辆A0204图书档案设备单项5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A0205机械设备单项5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A0208通信设备单项5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A0209广播、电视、电影设备单项5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A0210仪器仪表单项5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A0301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单项5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A0303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单项5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A0309工程机械单项5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A0310农业和林业机械单项5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A0318造纸和印刷机械单项5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A0319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单项5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A0320医疗设备单项5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A0322安全生产设备单项5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A0325政法、检测专用设备单项5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A0326水工机械单项5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A0329殡葬设备及用品单项5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A0335文艺设备单项5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A0336体育设备单项5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A07030101制服单项5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A12030103苗木类单项5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A170104化学肥料单项5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A170105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单项5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A170106化学农药单项5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A170107生物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单项5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B工程类B07装修工程单项或批量20万元以上B08修缮工程单项或批量20万元以上C服务类C0201软件开发服务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C0202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预算1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项目预算2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均属政府采购管理范围,按规定实行分散采购。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类(交通工具除外)、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获得市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四、实施要求(一)严格政府采购预算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应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使用财政性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采购项目,根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在执行中需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预算调整手续。采购人应严格依照批复(调整)后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应明确项目基本情况、采购方式、组织形式和计划实施时间等具体内容。(二)政府采购计划申报时间采购人应按照经核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计划及时申报采购项目,正式启动采购程序。上年结转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在当年4月30日前完成项目申报,6月30日前完成政府采购事宜;当年部门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在8月30日前完成项目申报,在10月30日前完成政府采购事宜;年度中追加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在预算指标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申报,3个月内前完成政府采购事宜。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启动政府采购程序的政府采购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追减,资金不予结转。(三)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其中符合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按年度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执行;专用类项目应主要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具备自行组织采购条件的,可依法自行组织采购;采购人不具备自行组织采购条件的,应主要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在分散采购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将采购结果及有关采购资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四)社会代理机构选择市级财政部门采取公开方式确定全市政府采购的社会代理机构库。采购人在实施采购前,根据项目特点从库中选择三家以上专业性强的社会代理机构作为备选,再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中一家进行代理。抽取结果产生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不得随意变更。代理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支付。(五)严禁化整为零,规避采购采购人实施相同类别的采购项目,采购间隔时间应达到两个月以上(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紧急采购除外),尤其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推迟上报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采购人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重复采购同一品目或类别的货物或服务项目,资金累计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但项目预算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调整的或依法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除外。各级财政部门可对本级采购项目中的同类货物和服务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市级财政部门可对上级安排资金的采购项目,或根据区县财政部门申请,实行区域联合批量集中采购。市级部门集中本系统区县部门资金统一实施采购项目且符合本目录规定的,视为市级部门采购项目办理。(六)协议供货价格控制机制采购人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过程中,对同一产品及服务可比的情况下,发现市场上非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供应商的价格明显低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供应商价格的,采购人应一次性要求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供应商降价,并将降价后的采购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供应商拒绝降价的,采购人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直接向非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供应商采购。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供应商的监督管理。(七)工程项目实施政府采购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建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不包括网络工程、信息工程等与土建无关的工程项目。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工程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八)验收管理及监督采购人应自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3人以上的验收小组,并在全市统一的信息平台提前3个工作日以上公开发布验收通知。前期参与评审的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验收小组成员。验收小组应严格按履约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报告应由验收小组全体成员签署同意意见。采购人认为自身专业能力不足的,可委托专业人员或机构参与验收。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参与验收监督,并将监督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各级财政部门应自行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采购资金支付前,每年对十分之一以上的项目进行日常随机抽检,重点检查供应商履约和采购人验收履职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向同级监察部门通报。(九)落实政策功能在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节能环保、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以及优先采购本国货物、服务和工程等方面政策,充分体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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