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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关于印发泸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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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0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泸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12日泸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环境、经济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省政府《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1〕90号)、省六厅委《关于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环发〔2012〕3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泸市府办发〔2012〕3号)精神,我市将建立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为确保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以下方案。一、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通过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环保标志)管理,加强我市机动车环保监管,提高机动车尾气排放控制水平,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二)阶段目标1.2013年7月1日开始对新注册登记机动车(含外地转入)、2014年4月1日起开始对在用机动车实施环保检验并核发环保标志。根据国家规定,首次核发环保标志不检测、不收费。首次核发的环保标志有效周期结束后,经环保检验后核发环保标志。2.2013年底根据高排放车辆保有量、道路交通负荷、城市空气质量等情况,制定高排污车辆限行管理措施,择机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3.2015年开展机动车尾气道路检测。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一)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市政府对机动车环保标志制度实施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协调、指挥、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工作协调与协作,按照市政府安排,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公安、交通、质检、环保等部门应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完善有关制度、措施,并实现资源共享。(二)部门分工与职责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机动车环保标志宣传工作,协助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电视台、报纸、网站等媒体开展相应宣传,为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牵头落实工作;编制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机动车环保标志的发放和监督管理;负责对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的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黄标车”限行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机动车污染物监督抽测;组织开展对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人员和环保检验机构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协助做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按管理权限报省发改委审批后根据审定标准实行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社会化收费,并监督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按照核定收费标准收取检测费用。市公安局:负责对符合阶段性环保标准的新车和外地转入车辆的登记注册工作。负责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公安交警部门执行《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污染实施道路、停放地抽检的行政执法工作;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必需的车辆基本信息;负责按市政府批准的机动车限行实施方案开展限行工作;配合具有资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在各安全检测机构附近设立检测场所并开展相应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制定并监督机动车维修制度的实施,为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维修企业和维修车辆情况的基本信息。泸州质监局:加强对机动车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对我市生产销售车辆的排放标准和油品质量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市工商局:负责指导、监督机动车销售企业执行新车阶段性环保标准,不得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负责指导、监督机动车燃料销售企业明示燃料标准。三、组织实施(一)标志发放1.环保标志分为黄色标志和绿色标志,用于识别高、低排放机动车。核发对象为在泸州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长期在泸州市使用的外地车辆可参照执行。摩托车暂不实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目前黄色标志设一种,用于识别国Ⅲ以下点燃式机动车和国Ⅰ标准以下压燃式机动车;绿色标志暂设一种,用于识别达到国Ⅲ以上压燃式机动车和国Ⅰ以上点燃式机动车。黄色标志和绿色标志的划分标准根据国家排放标准的提高和我市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予以调整。新车和外地转入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方式为环保部门在交警支队车管所设立环保标志发放点,公安交警部门在区县设有机动车登记机构的,同时对应设立环保标志发放点,开展环保标志发放工作。由市政府发布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凡不符合“国Ⅳ”排放标准的新车和外地转入车辆,依法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公安交警部门不予登记。2014年4月1日起对在用机动车实施环保检验并核发环保标志,机动车环保检验周期与安全检验周期完全同步。核发方式为环保部门在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设立环保标志发放点。机动车不符合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保部门不得核发环保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交警部门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2.标志功能(1)作为机动车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凭证。(2)用于确认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周期。(3)用于识别机动车的排放水平。(4)作为有关部门对机动车进行环保达标管理的依据。3.标志管理(1)标志使用。机动车环保标志应粘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2)标志有效期。机动车环保标志的有效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周期一致。(3)标志换发。标志有效期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凭有效的环保定期检验报告换发环保标志。(4)标志补发。有效期内的标志损坏或遗失的,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予以补发。(二)机动车环保标志的检查公安交警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组织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专项检查,加强对道路行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抽检,禁止污染物排放超标车辆上路行驶。对无环保标志上路行驶和“黄标车”违反机动车限行规定的,按照《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第264号令)进行处罚。四、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及完成时间(一)前期准备阶段1.标志制作和核定工作完成机动车环保标志的制作,并做好核发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通过环保、公安机动车数据库的共享,由市公安局提供全市在用机动车数据库资料,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数据库资料对所有机动车的环保标志类型进行具体核定。(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完成时限:2013年8月10日)2.发布《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和《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的通告》由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起草两个《通告》,经市政府同意后发布。(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完成时限:2013年12月1日)3.广泛开展宣传通过电视台、报刊、网站、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做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宣传工作。(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完成时限:2014年3月31日)(二)在用车标志首次发放阶段对在用机动车进行首次核发环保标志,争取6个月内全市在用机动车核发率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完成时限:2014年10月1日)(三)标志检查和制度完善阶段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完成时限:2014年1月1日)机动车环保标志专项检查。组织开展对道路行驶机动车环保标志的专项检查。(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完成时限:2015年1月1日起)五、保障措施(一)组织保障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任务。环保部门应当设立机动车环保监管机构,配备人员,加强沟通与协作,确保各项任务的按时完成。对不按照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宣传保障通过电视台、报刊、网站、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做好整体宣传工作,让广大车主、群众了解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制度的目的意义、环保标志核发办法、核发对象、发放地点等内容,积极促进公众参与。(三)经费保障财政部门应保障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制度所需资金的落实到位,同时对工作经费、标志印刷、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电子监控系统建设等项目予以重点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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