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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重要规章起草程序规定》《泸州市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06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政府重要规章起草程序规定》《泸州市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6日市政府重要规章起草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完善市政府规章起草工作机制,提高规章起草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泸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下列规章,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司法局起草:(一)涉及规范政府及其部门普遍管理事项的;(二)涉及本市重大改革决策或者重大规划实施的;(三)涉及多部门重大管理体制机制调整的;(四)其他市政府交由市司法局起草的。第三条市司法局负责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规章的立项、起草和报审等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配合市司法局做好以下工作:(一)指派熟悉本部门业务的人员参与起草工作;(二)及时提供立法项目所需资料和必要条件;(三)协助组织开展立法调研、意见听取等工作;(四)协助召开立法协调会、论证会、听证会;(五)根据起草工作需要,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第四条市司法局起草规章应当立足全局、统筹兼顾,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增强制度设计的专业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申报年度规章制定计划项目时,认为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范围的,可以建议由市司法局起草。提出建议时,应当同步提交立法需求要点。立法需求要点主要包括:(一)由市司法局组织起草的理由;(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三)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四)立法依据、调研报告等相关立法资料。第六条市司法局在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时,应当对规章项目是否属于本规则第二条的范围进行审查。经审查,属于该范围的,应当在年度立法计划中列明由市司法局组织起草。第七条由市司法局起草的规章立项后,市司法局应当成立起草小组,明确起草人员和责任分工。起草小组组长由市领导或者市司法局负责人担任。市司法局、相关政府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派员参加起草小组,并可以邀请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和其他专业人员参加。第八条规章草案拟定后,应当按照立法程序要求书面征求有关政府部门和各区政府的意见,并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社会团体、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或者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第九条有关单位对规章草案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市司法局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市司法局的意见报市政府决定。第十条市司法局应当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送审稿以及起草说明。规章草案送审稿以及起草说明,由市司法局集体审议后经主要负责人签署,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第十一条市司法局应当根据市政府审议情况按法定程序送市长签署并以市人民政府令印发施行。第十二条市司法局组织起草规章的其他事项,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泸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等法规、规章执行。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泸州市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泸州市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法制统一和权威性,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泸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等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泸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以下统称“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是指泸州市人民政府根据立法权限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制定的政府规章。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以泸州市人民政府或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对外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具有约束力的行政公文。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后评估工作,是指评估机关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在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施行一定时期后,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影响等内容进行调查和评价,形成后评估报告并作为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继续实施、重新发布、修改或废止的重要依据。第五条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据科学、规范的标准实施。第六条市司法局是后评估工作的组织单位,负责制定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年度评估计划并指导和监督承办单位具体实施。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是后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评估、编制评估报告等工作。后评估工作需要其他相关单位配合的,其他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提供其所掌握的相关数据和材料,如实说明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实施有关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第七条开展后评估工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或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进行。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执行过程中出现制定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发生变化,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制定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制定目标、效果无法如期实现,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引起社会各方强烈不满,或者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单位认为有必要开展后评估的其他情形,应当开展后评估工作。没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当每两年开展一次后评估工作。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起草单位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开展后评估。第八条评估机关应当为后评估安排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后评估工作的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评的内容。第九条后评估工作可以采用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评估机构测评相结合,通过抽样问卷、舆情跟踪、实地调查、重点走访、委托课题研究等方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统计和社会分析等方法进行。第十条参与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予以保密。第十一条后评估责任主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后评估工作的部分或者全部事项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咨询机构等第三方进行。受委托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开展评估,不得擅自将评估工作转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十二条规章后评估工作实行年度计划制,由市司法局在征求有关机关、组织意见基础上确定立法后评估项目并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由市司法局于每年1月和7月组织起草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应当评估的文件进行后评估。纳入后评估计划的事项,评估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落实评估程序和相关要求,确保评估的质量和进度,按时提交后评估报告。第十三条后评估主要围绕以下方面开展:(一)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政策规定相一致,是否与市政府其他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贯彻落实,涉及的措施、管理方式等是否必要、适当,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实施的利与弊分析评价;(四)公众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满意度,其中应重点突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群体满意度。第十四条后评估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成立评估工作小组。评估责任主体应当成立评估工作小组,结合评估工作实际需要邀请相关部门和机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代表参加。(二)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应当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评估依据与方法、评估步骤与时间安排,以及经费预算等。(三)开展调查研究。制定调查提纲,调查实施情况,收集相关信息,以及与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实施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及建议。(四)形成后评估报告。对调查收集的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后评估报告并报送市司法局。第十五条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实施基本情况;(二)后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四)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改进建议;(五)评估结论及对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继续实施、重新发布、修改或废止建议;(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参加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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