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企业优惠政策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30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办函〔2019〕62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保障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度建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的规定,结合泸州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合理确定听取意见范围各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以下统称“各单位”)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凡设定内容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要按以下方式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一)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不同企业、行业影响存在较大差别的,要注重听取各类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二)涉及特定行业、产业的,要有针对性地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三)内容涉及职工权利义务的,听取企业意见时,要注重听取企业内部工会或不同层级代表特别是职工代表的意见。二、灵活选用听取意见方式各单位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凡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采取召开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方式听取意见的,要提供制度设计的背景、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对相关人员或群体可能产生的影响等资料,引导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围绕主要问题和不同意见,进行充分有效的讨论。对争议较大的事项,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全面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行业的企业多于10家的,书面征求企业意见不少于10家;相关行业的企业少于10家的,书面征求企业意见不得少于3家。相关协会商会多于3家的,书面征求意见不得少于3家;协会商会少于3家的,必须全部书面征求意见。报送代拟稿时,应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书面意见,将有关意见进行归纳汇总,说明是否采纳及不予采纳的理由。各单位自行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文件内容自行确定书面征求相关企业意见的数量,要保证征求意见的实效,杜绝走形式、走过场。三、完善意见及诉求反馈、反映渠道各单位对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提出的意见,要认真分析研究,吸收采纳合理的意见。采纳情况要运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信函等多种方式向有关单位反馈。要充分利用网上政务平台、移动客户端、政务服务中心等线上线下载体,全面了解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度建设方面的相关诉求。四、强化文件联动协调各单位起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除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外,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在文件执行中,要注重制度实施效果监测,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对文件实施情况进行后评估,将后评估结果作为文件立改废释的重要依据。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与企业的常态化联系,主动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多途径做好宣传工作,鼓励、支持、引导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积极有序参与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实效。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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