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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关于部分长江轮渡客船取消后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31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办函〔2013〕173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近期,长江(泸州段)部分轮渡客船取消,为及时有效杜绝个别渔民使用渔业船舶非法载人载货等行为,规范渔业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严厉打击违规行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渔业船舶安全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重于泰山”的意识,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加强对渔业船舶安全工作的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把渔业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到实处。构建渔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渔业船舶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明确职责,加大对渔业船舶安全的监督检查按照《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要求,渔业船舶安全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市水务局要加强对渔业船舶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协调、指导、督促各区县水务局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执法和检查工作,打击渔业船舶非法载人载物行为,对违规渔民要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市安全监管局要将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总体工作部署,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实行目标考核。市海事局要按照《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组织、协调、各区县海事部门利用日常巡查优势,对发现的渔业船舶有非法载人载物行为的进行依法严厉打击。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渔业船舶安全的组织领导、强化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区县水务、海事、安监、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和各自的法定职责,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相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执法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三、依法行政,严格对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2〕53号)等文件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杜绝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强化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把安全生产大检查与“打非治违”专项整治相结合,严格执法。严厉打击渔业船舶非法载人载货的违法行为,对渔业船舶安全的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触犯法律的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要严格组织纪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做好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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