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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督学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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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31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教育督导工作要求,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促进全市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政府督学是由市政府聘任依法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第三条市政府督学的聘任依照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坚持德才兼备、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市政府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历,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三)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应从事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或教育管理工作10年以上,其它系统工作人员应热爱教育工作,并有10年以上工作经历。(四)担任或曾经担任副科级以上行政领导职务或者具有教育教学领域内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五)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六)须有保证履行市督学职责和任务的时间与精力,身体健康。退休人员初聘不得超过61周岁,续聘不得超过63周岁。第三章聘任第五条市政府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专职督学按国家行政机关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聘任兼职督学以在职为主,以退休人员为辅。第六条市政府督学从下列人员中聘任:(一)熟悉教育工作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及其有关部门的公务员。(二)学校的优秀校长、教师。(三)教育科研等机构的专职科研和专业技术人员。(四)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第七条市政府督学人选推荐程序:(一)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市督学的职数分配和专业分类要求,向有关单位发出市督学推荐人选提名通知。(二)各有关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推荐市督学人选,被推荐人选须填写推荐表格并经所在单位同意。(三)各有关单位审查同意后,将推荐的本单位市督学人选名单、推荐表和推荐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第八条市政府督学聘任程序:(一)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应聘市督学人员进行审核,经市教育局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二)市人民政府批准聘任后,颁发市政府督学聘任证书。第九条市政府督学每届任期为三年,可续聘,续聘一般不得超过三届。市政府督学任期届满,自动解聘。第四章职责与权利第十条市政府督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参加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组织的各项督导评估和专项调研活动,依法履行督政、督学职责。(二)撰写教育督导报告和专项调研报告。(三)参与教育督导文件的制定。(四)对全市中等及其以下教育工作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意见或建议。(五)认真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接受相关培训。(六)承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市政府督学在教育督导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听取被督导单位的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实地调查、测试和个别访谈,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二)参加被督导单位的教育教学活动,列席有关会议。(三)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进行奖惩的建议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四)对违反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及时提出处置建议并要求得到执行。(五)市政府督学可接受邀请,参加区县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育督导评估活动。(六)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七)获取教育督导相关的文件、报刊和资料。第五章管理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制定市政府督学参与督导活动的计划和组织工作,提供有关文件、信息和资料,及时召开全体会议,通报情况,安排工作。第十三条市政府督学应认真履行职责。每年均应参加市教育督导室安排的督导活动。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市政府督学的工作,为他们开展教育督导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十五条市政府督学在参加教育督导活动时实行回避制度。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接受并受理对市政府督学聘任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举报,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市政府督学的辞聘:被聘任的市政府督学可向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书面申请辞去市督学职务,经市教育局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通知推荐单位。第十八条市政府督学的解聘:(一)市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教育局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对其实行解聘:1.不履行市政府督学职责的。2.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的。3.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二)解聘市政府督学,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向其推荐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教育督导评估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人员协助市政府督学开展督政、督学活动。专业委员会人员的聘任管理办法参照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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