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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关于建立处理用人单位欠薪案件协调配合长效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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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3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有关部委、省政府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积极作用,切实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0〕9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川办发〔2012〕7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协调范围需要相关部门和组织协调处理的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拖欠案件,主要指在我市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因各种原因造成职工工资拖欠,克扣案件(事件),特别是建设领域因工程款拖欠,建筑合同纠纷、劳务承包费用纠纷、恶意拖欠、欠薪逃匿、工程劳务计价引发的农民工工资拖欠、克扣案件(事件),以及需要有关部门协同查处其他职工工资拖欠、克扣案件(事件)。二、工作机构建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为副组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市级协调处理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拖欠问题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协调指导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拖欠案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为办公室主任。设立市级协调处理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拖欠问题联络办公室(附件2),具体协调处理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拖欠案件。联络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各区县也要组建相应工作机构,建立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构,制定和完善处理预案。三、各部门工作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综合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具体负责抓好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对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监察执法和仲裁调处,依法受理并查处职权范围内和符合立案条件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具体承办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时,按照协调配合的职责分工,并视情况需要,及时通知同级有关部门和组织,参与协调配合处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建筑业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加大对工程款支付的监管,督促建筑业用人单位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按规定及时足额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确保因工程施工发生工资拖欠急须支付农民工工资应急保障。对因工程首次发包给自然人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应由住建部门负责协调处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因工程款拖欠、建筑合同纠纷、劳务承包费用纠纷、工程劳务计价等引发的农民工工资拖欠事件,应由住建部门牵头主导进行处理或协调,其中用人单位无故不支付农民工工资问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同项目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积极协调配合。对此类问题引发的工资拖欠案件以及需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参与协调处理的其他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确需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工作机构,应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时通知工程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到场,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案件调查处理。公安部门负责坚决打击建设领域的黑恶势力,根据《刑法》第276条规定,受理、处理欠薪逃匿案件和涉嫌诈骗犯罪的工资拖欠案件,及时介入调查掌握恶意欠薪案件的相关证据,根据需要采取刑事手段,以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对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堵塞交通、围堵政府机关或用人单位等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及时派员维持现场秩序,配合做好协调处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支持、引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符合法律援助案件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依法帮助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发改委和国土资源等项目建设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违反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停止项目施工。对没有到位或后续资金没有保障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或开工许可。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或批准开工报告而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依法给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行政处罚。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和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主要负责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款拖欠而急需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在企业登记注册、年检等方面做好资质和资格审查,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政策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和加强用人单位诚信制度建设。工会负责指导、帮助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提高工会组织为劳动者维权的能力,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协商签集体合同,加强对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指导帮助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推动建立预防和解决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工作。经信、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负责监管所属建设工程项目,保证落实建设项目资金,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农民工工资,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发生,落实稳定责任和工作措施,妥善处理好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四、联动工作方式(一)联席会议与工作例会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和组织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工作联系制度。各部门和组织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中的突出问题,分析研究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点和难点等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具体措施。对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所引起的拖欠工资、特别是恶意欠薪逃匿涉嫌犯罪的重大群体性案件,要及时召开工作例会,研究对策,提出解决措施、办法,并做好重大事件和重要信息的通报工作。(二)应急“110”联动制度“110”应急联动是政府为及时、快速处置社会公共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而建立的一种应急处突机制,涉及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组织的工作职能职责,在接到“110”报警有关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通知后,各有关部门要迅速行动,在第一时间到指定地点做好相关工作,研究应对措施和解决办法,避免和减少用人单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影响生产和社会危害不稳定因素。(三)信息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有关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信息通报工作,在遇拖欠金额较大、涉及人数较多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与案件有关的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指定专人予以协作和配合并参与办案。其它有关部门、组织也可以根据业务工作需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机构利用执法手段配合开展工作。五、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抓好工作落实相关部门和组织协调处理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是一项为民办实事、解难事、事关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和组织,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把协调处理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工作落到实处。(二)加强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分工配合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加强沟通,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的处理工作。(三)严格执法,积极妥善处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组织要按照规定,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和查处责任,防范和严厉打击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情节复杂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分清责任,努力维护农民工和相关各部门的合法权益;对转移财产、欠薪逃匿、工程款拖欠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大紧急案件,按职责分工,采取果断措施,依法做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及刑事强制措施;对媒体尤其是网络反映的违法案件,在迅速组织力量、依法调查处理的同时,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适时通报有关情况,正面引导舆论,防止事态被恶意炒作或放大;对拖欠工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在依法处理的同时,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震慑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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