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31日
有效性:有效
各产煤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明确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3年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31日2013年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点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践行“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突出煤矿瓦斯、水患两个重点,持续开展“打非治违”,以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高效建设、“六大系统”建设为抓手,稳步推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稳步提高,有效防范较大以上事故及恶性事故发生,为“156”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可靠保证。二、工作目标(一)确保不发生重大事故,力争不发生较大事故和瓦斯、透水等恶性事故,一般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以内,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二)所有生产和试生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必须达标并通过验收。(三)应建设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的生产矿井、突出矿井(含按突出管理的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设计有瓦斯抽采系统的高瓦斯建设矿井进入采区车场施工前,必须完成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建设。有条件的矿井要利用瓦斯发电,各县今年内要有2对以上矿井建成瓦斯发电系统。(四)所有生产和试生产矿井在6月底前全部建成“六大系统”,并保证正常使用。三、主要工作措施(一)突出“一条主线”,即:突出监管执法这条主线要坚持抓好煤矿现场监管执法,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一要加强对灾害严重煤矿、建设矿井、整合技改和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监管。集中安全监管执法力量,紧紧抓住灾害严重煤矿、建设矿井、整合技改和兼并重组煤矿,切实解决个别地方存在的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超层越界开采等问题。二要突出隐患排查整治和“打非治违”工作。落实隐患排查整治和“打非治违”工作责任,乡镇每半个月对辖区煤矿进行一次督促检查,县级监管部门每月对辖区进行一次检查,市级监管部门每季度抽查矿井数量不少于总数的1/3,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查处纠正违规违章,坚决督促煤矿企业落实每周一次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三要坚持闭合执法,确保安全监管执法指令得到落实。各级监管部门要制定切合实际的执法工作流程,健全完善“编制执法计划—确定被检查矿井—制定具体执法预案—实施现场检查—处理处罚—跟踪督办—结案归档”的闭合执法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开展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实现执法过程程序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监督制度化。要加强对安全监管执法指令落实情况的复查,对拒不执行执法指令或逾期整改不达标的煤矿,要实施更加严厉的行政处罚,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二)抓住“两个重点”,即:抓住瓦斯、水患事故防范1.要重点抓好瓦斯防治工作,坚持“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瓦斯治理方针,推进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和瓦斯治理综合体系建设,一要积极开展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评估工作,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要依法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并结合省政府关于推进煤矿整顿关闭的意见,积极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对于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或未被兼并重组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二要积极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对列入2013年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建设规划的煤矿,要积极推进,确保建设质量年内必须全部达标,巩固已建成达标矿井和达标县成果,进一步提升瓦斯防治的综合水平。三要加强煤矿重大瓦斯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将煤矿重大瓦斯隐患的排查治理纳入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每月搜集并跟踪煤矿企业重大瓦斯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依托市县两级监控中心,增强瓦斯重大隐患信息的搜集和处置能力,组织对重点煤矿企业开展2—3次煤矿重大瓦斯隐患排查工作,督促煤矿企业将隐患排查治理落到实处。四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特别是认真制定开采保护层、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突措施并严格组织实施,确保在区域性消除突出危险后再安排采掘作业,切实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2.加强水害防治工作,严防透水事故发生,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工作原则,一要严格头面审批,重点审查煤矿企业是否按要求预留保安煤柱,采区布置是否违反煤矿防治水相关规定。二要督促煤矿配齐配强相关技术人员,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落实探放水制度。三要督查煤矿企业落实防治水措施情况,2012年,我市煤矿基本完成了水患调查,摸清了水患情况,下一步,重点要在督促煤矿落实防治水措施上下功夫,要开展2次针对煤矿落实防治水措施的专项督查,特别是5月后,要开展一次煤矿雨季“三防”及水害防治工作专项检查,重点督查煤矿企业是否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有无违法违规开采防隔水煤(岩)柱以及超层越界、超深越界开采行为;受承压水威胁的煤矿是否采取疏水降压、底板注浆加固等措施;矿井排水系统是否达标和完好;是否停止开采水体下、老空水区域下45°以上的急倾斜煤层并采取措施;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煤矿是否在井底车场设置防水闸门或装备潜水泵排水系统;井下建立的挡水墙是否有正规设计并经验收合格。四要进一步加强同气象、防汛部门的信息沟通,建立天气预报、预警、预防工作机制,采取发手机短信、电话联系和传真通知等方式,严格落实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的规定。凡该停产撤人而未停产撤人的,当作事故来查处,督促煤矿企业落实水害应急机制,确保安全生产。(三)落实“三个责任”,即: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驻矿安监员及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领导责任1.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要继续依靠强有力的监管措施,通过对违规企业严管重罚,推动煤矿企业合法生产、安全生产;要落实煤矿企业法人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煤矿企业严格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定期向监管部门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2.落实驻矿安监员及监管部门监管责任。要进一步完善驻矿安监员管理制度,在《省政府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的指导意见》(川安办〔2012〕135号)文件基础上,尽快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驻矿安监员管理考核办法,建立权责适宜、奖惩分明、规范运行的驻矿安监员管理机制,努力打造一支廉洁高效的驻矿安监员队伍,充分发挥驻矿安监员哨兵作用;要强化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将责任细化,科学分解,把责任落实到每一名领导、每一个科(股)室,落实到每一个监管干部,进一步完善奖惩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保证监管责任有效落实。3.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各县要保障煤矿安全监管所需的人员、经费、装备,坚持完善“市领导包县、县领导包矿”等制度,强化乡镇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真正落实领导“一岗双责”职责,保证层层落实责任,不留死角。(四)深化“四项建设”,即:深化煤矿安全标准化、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安全高效、“六大系统”建设工作1.狠抓安全质量标准化。坚持把煤矿质量标准化工作作为一项基础工作来抓,必须全面动员,全员参与,按照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防治水等7个专业的要求,把标准化的考核标准贯彻落实到相关工种、一线作业人员,做到上标准岗、做标准活;煤矿企业要坚持“班评估、旬检查、月验收”工作制度,严格考核,兑现奖惩,进一步提高企业推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凡达不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的一律停产整顿。2.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按照省政府安办川安办〔2011〕152号文件要求,我市规划2012年应建成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的生产矿井由于政策性停产的原因尚未完全达标,必须在今年3月底前通过达标验收,不达标一律停产整顿;规划2013年达标矿井,应在三季度前建成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积极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国家级示范县建设,巩固三个已达标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县成果。3.推进安全高效矿井建设。按照省上对煤矿安全高效矿井建设要求,督促煤矿企业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加大资金投入,尽快提高煤矿的机械化水平,对采煤机械化程度未达到45%、掘进机械化程度未达到70%以上的煤矿,实施停产整顿。推广快速掘进方法,提高掘进进度,彻底解决“三量”(突出矿井“四量”)不平衡导致采煤方法不正规、生产不合理的问题,提高煤矿本质安全水平。4.开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专项检查。要加快人员定位系统和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进度,并维护管理好已建成安全避险系统,保证正常使用。所有生产和试生产矿井在6月30日前未建成“六大系统”的,一律停产整改。煤与瓦斯突出生产矿井未建成“六大系统”的,春节后不得复工复产;其余矿井未按规定进度建成除紧急避险系统之外的“五大系统”的,春节后一律不得复工复产。(五)强化“五项工作”,即:强化“打非治违”、重点时段监管、重点监管矿的监管、兼职救护队伍建设、矿工管理1.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保持常态化的高压态势。凡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八条所列15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之一的煤矿以及不按规定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未达标的矿井、未落实防突措施或治理效果不达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害威胁严重但防治措施不落实的矿井、未按规定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矿井、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矿井、未达到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等级的矿井,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坚决打击煤矿企业违法生产、违法建设行为,保持“打非治违”常态化,以达到煤矿企业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不愿违法的效果,促进煤矿企业守法经营,规范生产、建设。2.加强重点时段监管。继续加强对“百安”活动、春节后复工复产、“两节两会”、倒风季节、主汛期、高温期等时段的安全监管,随时保持有2/3的监管人员在基层开展监管执法活动,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加强现场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3.加强兼职救护队伍建设。目前,我市煤矿均按要求配备了兼职救护队,但在人员素质、装备水平、救援能力等方面还有很大差距,下一步,要在提高兼职救护队业务素质、提高装备水平上狠下功夫,煤矿企业要改善工作条件、提高收入待遇、稳定人员队伍;要进一步完善对兼职救护队的培训机制,依托省安全技术中心和市属培训机构,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救援能力;各产煤县要加强现场业务指导,督促煤矿企业配齐专业救护装备,规范应急管理,逐步提高兼职救护队伍业务水平。4.强化重点监管矿管理。2012年度的重点监控矿井未按期通过“摘帽”验收的,2013年继续列入重点监控矿井管理,2012年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矿井,原则上列入2013年重点监控矿管理。重点监管矿井必须按照《重点监控矿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相关“摘帽”工作,对照“摘帽”验收条件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坚持每月报告“摘帽”工作完成情况,市、县安监部门每季、每月开展督促检查,用80%的精力管好20%的重点矿井,提高其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5.加强煤矿职工管理。以省局调研煤矿职工管理办法为契机,各级人社、安监、卫生、工会等部门,要探索建立煤矿从业人员的准入机制、劳动信用档案和权益保障机制,完善教育保障机制、健全跟踪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煤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促进煤矿从业人员有序流动。(六)健全“六项制度”,即:建立实施《煤矿监管监察联合执法制度》、《地方煤矿工程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管理暂行办法》、《煤矿采掘头面核定管理办法》、《煤矿顶板管理办法》、《煤矿井巷运输管理办法》1.健全监管监察联合执法制度。市级涉煤部门要完善《煤矿监管监察联合执法制度》,在保持与煤监部门现有的监管监察联合执法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深化监管监察执法的深度和广度,提高执法效率,把监管监察联合执法提升到新的水平,真正构建“国家监察、地方监管、行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格局。2.建立工程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安监、人社部门要建立《地方煤矿工程技术人员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统一煤矿聘用工程技术人员条件,提高准入门槛,加强工程技术人员流动信息的掌握,强化对煤矿工程技术力量配备的监督检查,对工程技术人员组织违法生产、违章指挥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提升煤矿工程技术人员的规范化管理水平。3.规范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管理办法。经信、安监部门要制定《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管理暂行办法》,严格联合试运转组织管理,对联合试运转矿井,必须成立相应组织机构;严格联合试运转条件,对试运转矿井,必须要求配齐相应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且安全设计专篇、瓦斯抽采系统、六大系统等建设达到设计要求;要严格试运转审批程序,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加强联合试转期间的监管。4.坚持并严格落实煤矿采掘头面核定管理制度。各县要规范并严格执行《煤矿采掘头面核定管理办法》,坚持源头控制,把好审批关口,严格审查矿井“三量”及可采期、火工产品月耗量、入井最大班次人数等关键数据,从源头上杜绝“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5.健全完善煤矿顶板管理制度。各县要健全《煤矿顶板管理办法》,督促煤矿企业加强现场管理,落实顶板管理有关制度,掘进巷道必须及时支护,坚决杜绝“裸巷”,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防止空顶作业,加强采煤工作面顶板管理,对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的,必须制定专门措施,控顶距超过作业规程的,必须强制放顶,督促企业加强巷道维护,减少顶板事故发生。6.健全完善煤矿井巷运输管理制度。各县要健全完善《煤矿井巷运输管理办法》,督促煤矿制定并落实井巷运输岗位责任制度和定期检查、检验和设备报废淘汰制度,加强提升钢绳定期检查检验,落实现场管理,减少作业人员“三违行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杜绝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预防运输事故发生。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领导,加大安全投入,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监管,确保年度目标实现,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156”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提供可靠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