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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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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08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5〕158号)及中央关于“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秀美山川”的指示精神,有效保护水土资源,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优化人居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树立科学发展观,增强防治水土流失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水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水土保持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它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和生态环境维护的根本,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措施。目前,全市存在水土流失的土地5400平方公里亟待治理,占幅员面积的44.15%,预防治理任务十分艰巨,而且全社会的水土保持法规意识还不强,水土保持与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不够。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新的生产建设项目急剧增加,新的水土流失不断出现,发展与保护将面临着更加严峻的形势。尤其是我市提出了到2030年市区规模达到200平方公里的城市总体规划,大量城市扩展的工程建设,将给水土保持工作和泸州的生态环境带来巨大的挑战。为此,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进一步增强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建设与水土保持的关系,做到生产建设与水土保持同步,推动全市水土保持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实现宏伟的发展蓝图打下坚实基础。二、明确责任,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调整和充实泸州市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委员会,由分管副市长任主任,联系水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水务局局长任副组长,发改、经信、财政、国土、住建、交通、水务、环保、农业、林业、畜牧、法制、扶贫等部门分管领导为委员。委员会下设水保办公室(在市水务局),承担有关水土保持的日常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相应地调整、充实、完善水土保持委员会,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完善水土保持工作的内部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水务部门职责水务部门是水土保持的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政策赋予的职责,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市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承担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二)发改、经信部门职责在山区、丘陵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属于审批、核准制的项目,须经该项目审批权限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水土保持方案后,发改、经信部门方能审批、核准;属于备案的项目,在项目备案后,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项目业主及时到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三)财政部门职责财政部门依法在政府财政预算内安排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和检查。(四)住建部门职责住建部门要把水土保持与基础设施建设、园林绿化、环境美化结合起来,将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共同搞好城市水土保持工作。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供水、供电、燃气、市政工程等建设项目、开发区建设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五)国土部门职责国土部门要加强配合,从源头上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在办理土地使用、征用和采矿登记、许可时,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要严格把关,切实落实水土保持的有关规定。牵头做好矿山开采造成的裸露山体恢复治理工作。(六)环保部门职责环保部门在受理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时,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七)交通部门职责交通运输建设须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防治因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公路、铁路工程项目建设,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八)法制部门职责法制部门主要对水土保持委员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指导、监督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办理水土保持有关的行政复议案件。(九)农业、林业、畜牧、扶贫等有关部门职责农业、林业、畜牧、扶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各级发改、经信、水务、国土、住建、交通、环保、农业、林业、畜牧、扶贫等主管部门在审批各类生产建设项目时要严格把关,必须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办理有关证照和手续。三、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切实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补偿;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水土保持与资源开发、生产建设、经济发展和优化人居环境的关系,防止出现“重治轻防,重建轻管”的现象。凡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生产建设项目必须落实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必要时还应先于主体工程施工并投入使用。坚决查处只顾生产建设、不顾防治保护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办事。(一)严格项目审批。凡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新(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必须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的报批手续。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规划许可、项目审批、核准等其他有关手续。发改、经信、水务、住建、国土、环保、交通等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程序把好准入关,从源头上预防水土流失。生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涉及有水土保持方案的,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各工业园区(基地)的建设应在“三通一平”或“五通一平”实施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属审批、核准的项目,未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发改、经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属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项目业主及时到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未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国土部门不予供地和发放采矿许可证,住建部门不予开工许可手续。(二)强化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在主体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中设立水土保持专门章节,进行水土保持后续设计,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经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水土保持的后续设计、方案实施、施工监理、水土流失监测、竣工验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抓好督促落实,确保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到实处,并建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档案,实行动态跟踪管理。(三)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按照项目建设程序,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完成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改、经信、住建、国土、环保、交通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共同把好监督和验收关,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保质保量建成。(四)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要把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纳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使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轨道,对区域水土流失情况进行动态监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应按规定定期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有力的依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可以由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也可另行委托其他有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生产建设项目业主在工程监理招投标文件中,需明确水土保持监理的内容和要求。四、深入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持水土的良好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政策和水土保持基础知识的宣传活动,并列入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切实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水土保持国策意识和法制观念,让广大干部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各级政府要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其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建立健全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落实各项防治任务。各级水土保持委员会及成员单位要定期召开水土保持委员会联席会议,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水土保持工作氛围。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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