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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转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泸州市社区阵地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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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06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中共泸州市委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泸委发〔2011〕23号)精神,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社区阵地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社区阵地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泸委发〔2011〕23号),市政府在“十二五”期间,通过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由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区政府加快社区阵地建设和改造步伐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江阳、龙马潭、纳溪三区新建、改扩建社区阵地,以及三区的城市社区创建泸州市四星级、五星级和谐社区的奖励性补助。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社区建设投入保障机制,要承担起社区阵地建设的主体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社区阵地建设专项资金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社区建设工作。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二章项目申报和申请验第五条在“十二五”期间,每年3月为项目申报阶段,11月为项目检查验收阶段,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划拨资金。第六条项目申报。各区乡镇(街道)将符合专项资金补助条件的社区,书面向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申报,两局审签意见后报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领导或分管社区建设的区领导签字,再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联合行文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申报。项目申报所需资料:社区新建阵地、改扩建阵地申报补助,须填制《泸州市社区阵地建设项目补助申请表》,提供房屋产权证及改扩建前图片资料。不能够提供房屋产权证的需要由当地乡镇(街道)和区政府出具房屋由社区长期无偿使用的承诺书。第七条项目申请验收。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向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上报书面验收申请,并附相关资料。项目申请验收所需资料:社区新建阵地申请验收,需提供工程预决算、合同、房屋产权证或承诺书、新建阵地房屋图片、财政投入和社区基本情况等相关资料;社区改扩建阵地申请验收,需提供工程预决算或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或承诺书、社区阵地改扩建前后对比照片、财政投入和社区基本情况等相关资料。创建星级社区申报补助,须按标准自行打分后上报打分表,并同时提供达到标准的相关佐证材料。第三章补助标准第八条社区新建阵地,按照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公益性服务用房不少于500平方米的标准设置(位置设置要求见附件1,分项标准见附件2),应办有产权或由当地乡镇(街道)和区政府出具的房屋由社区长期无偿使用的承诺书,且装修完善,设备安装齐全,经考核验收累计得分在90分以上的,作为达到标准。达到标准后,财政总投入在5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按3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补助。第九条社区改扩建阵地,按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公益性服务用房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标准设置(分项标准见附件3),经考核验收累计得分在90分以上的,作为达到标准。达到标准后,财政总投入在2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按3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40万元给予补助。第十条社区创建成泸州市四星级、五星级和谐社区,按照星级和谐社区评比标准《泸州市星级和谐社区考核办法》,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市政府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第十一条市财政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安排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经费60万元,主要用于召开社区建设推进会、总结表彰会、学习、培训、考察等所需经费。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于年末编制次年资金使用计划,并于年度结束后向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资金使用情况。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与考核第十二条社区阵地建设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社区建设,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各区应在收到市财政补助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相关社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不得将资金用于规定项目以外的支出,对将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区,停止享受市政府“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补助政策,并追减相应资金。第十三条各区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建立社区建设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财政部门对社区建设项目投入的预算安排、执行、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民政部门对组织实施的社区建设工作进行跟踪问效,对项目完成情况、投入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上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备案,以作为下年申报、创建、考核、验收依据之一。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各区组织、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社区建设专项资金监管机制,要定期、不定期对社区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第十五条市财政、民政部门要与市组织、监察、审计部门密切配合,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四个县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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