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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关于加强2012年高粱订单收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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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03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了切实做好今年高粱收购工作,确保泸州酒企原料供应,促进我市高粱和白酒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原料是品质的根基,泸酒独特的品质,源于独特的原料——泸州糯高粱。各级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以及各类酿酒企业要充分认识“泸州糯高粱”对“泸酒品质”的重要作用,把“泸州糯高粱”的发展作为泸酒产业的基础工作来抓,将二者同规划、同发展、同考核。当前,正值高粱收割收购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商务、粮食、农业、工商、质监、食安办、发改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协调,认真组织各酒类企业、粮食收储企业和粮食专业合作社以及高粱基地、高粱农户抢抓时机,积极洽谈,落实订单,确保泸州高粱颗粒归仓,确保泸州酒企原料供应。订单落实情况将作为对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目标考核指标之一。二、严格泸酒工艺,确保泸酒品质。独特的泸酒品质和独特的泸酒工艺是泸酒的生命。泸酒企业必须牢固树立品质第一,品质取胜的长期发展理念,坚持用泸州糯高粱作原料和固态酿酒工艺发展企业,自觉维护泸酒品质和泸酒声誉。(一)市粮食局、泸州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酒发局要加强酒类企业对泸州高粱收购、使用情况的监管,在年底前,将泸州各类酒企对泸州高粱的收购使用情况在有关媒体进行张榜公布。凡是使用“泸州酒地理标志”的酒类企业,对泸州高粱的收购量,不得低于当年白酒产量5%的高粱需求量。否则,不得使用“泸州酒地理标志”标识;不得享受经营资金贷款政府担保政策;不得作为“龙头企业目标奖”和“酒类企业成长奖”的考核对象;凡是对泸州高粱使用量超过当年白酒产量10%的高粱需求量的泸州酒类企业,政府在申报、补助、奖励等方面优先支持其参加品牌创建和塑造宣传,优先支持其健全质量安全体系。(二)工商、质监、农业、粮食、酒发、食安办等质量监管部门,要加大质量监管力度,加强对进入泸州市场的高粱和食用酒精的质量检测,确保进入泸州市场的每一批高粱和食用酒精都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泸酒品质的要求。三、坚持保护价格收购,确保高粱农户利益。今年国家对稻谷收购的保护价格在去年提高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提高了16.8%。因此,为了切实保护高粱农户的利益,充分调动高粱农户的种植积极性,今年全市高粱收购的指导价格不得低于去年收购价格(即杂交高粱不得低于4.2元/公斤,本地高粱不得低于5.6元/公斤),并在此基础上,实行随行就市。工商、发改等部门要加强收购合同和收购价格监管,严厉打击虚假合同、哄抬粱价、压级压价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维护买卖双方合法利益。四、落实信贷扶持,加快高粱收购。各区县政府对于酿酒企业、粮食收储企业和粮食专业合作社参与本地高粱收购,并按最低保护价或高于保护价收购高粱所需贷款,由同级财政按基准贷款利率,实行50%贴息,但贴息时间不超过6个月。酒业企业、粮食收储企业、粮食专业合作社所需高粱收购贷款优先纳入政府担保,以解决高粱收储贷款问题。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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