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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关于做好城市规划区农村集体土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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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16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1〕66号)等规定和要求,现就做好城市规划区农村集体土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工作通知如下。一、城市规划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由土地所在地的区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产权由房屋所在地市、区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二、我市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初始登记,实行先土地后房屋的原则,在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再进行房屋产权登记。三、本次农村集体土地及房屋产权登记是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要求开展的,属于土地和房屋的总登记。在土地证书面积栏记载登记面积,在证书记事栏载明土地总面积。房屋登记面积以规划建设许可的建设面积为依据,二层及二层以下无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房屋,由房屋所在区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市、区农村土地确权领导组办公室审核,房监所办理房屋登记手续;三层及三层以上房屋,按各区要求,对具备农房审批表、乡村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等建设审批资料的部分,依法予以登记。对不具备以上资料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资料后,记载于证书记事栏内。四、严格执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农村宅基地人均30平方米,3人以下按3人计算,4人按4人计算,5人以上按5人计算,全部占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每户可增加30平方米的面积,最多不超过180平方米的规定。对此次总登记超出上述标准的土地及在此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不作为登记面积,只在土地和房屋证书备注栏内记载,不作违法处理。五、农村村民建房涉及规划建设方面手续办理,由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指导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以及乡镇建管所开展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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