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关于印发泸州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8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顺利实施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造计划(以下简称“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切实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四川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省级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2〕21号),制定了《泸州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方案》)。现将《营养改善计划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泸州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等关于实施四川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省级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2〕21号),指导我市试点地区科学有效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切实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文件要求,以贫困地区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重点,以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为基本手段,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二、基本原则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按照“政府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稳步推进“计划”实施,不断提高农村学生营养健康水平。三、试点范围和内容(一)基本情况泸州市全市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1232所,其中小学1030所(含教学点748个),初级中学196所(其中九年制学校80所),特殊教育学校6所,有在校学生596220人,其中小学397215人,初中198476人,特殊教育学校学生529人。本次列入国家和省级试点的叙永、古蔺、合江三县,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788所,其中小学(含教学点)688所,初级中学(含九年制学校)97所,特殊教育学校3所,共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326686人,列入本次“计划”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777所,学生262885人,其中,初级中学98所,学生78956人;小学679所(中心小学校76所,完全小学校144所,村小及教学点457个,特殊教育学校2所),学生183929人。(二)实施范围和对象本次我市实施范围和对象为叙永、古蔺、合江三县不含县镇和城乡接合部的所有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和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三)执行标准和启动时间试点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按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每生每年补助600元。试点工作从2012年春季新学期启动,国家试点的古蔺、叙永两县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省级试点县合江县在3元的标准中,除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外,省财政再补助1元,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负担。所有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支出。试点县要安排专项资金,保障“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执行中的采购成本支出、水电气煤支出、管理支出和人员支出等,确保每生每天3元营养膳食补助全部吃到学生口中。试点工作由各试点县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各相关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和省级试点的有关要求认真抓好试点县各项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四)供餐内容和供餐模式试点县要根据当地农副产品、民族饮食习惯等特点,按照安全、卫生、营养、热乎、可口的标准,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确定合适的供餐内容,主要包括营养午餐,提供蛋、奶、肉、豆制品、蔬菜、水果等加餐或课间餐,以及其他营养补充等。具备食堂供餐能力的学校可按照当地卫生等相关部门确定的营养食谱予以供餐,不具备食堂供餐能力的学校可通过发放鸡蛋、牛奶、水果等食品实行课间营养补充。为确保食品安全,不提倡向企业(单位)购买供餐,禁止向家庭(个人)托餐。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学校适度开展勤工俭学,补充食品原料供应,市级各部门、试点县政府要为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提供帮助和支持。(五)食堂建设和管理1.改善学校食堂就餐条件。在2010年至2015年期间,各区县要统筹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和农村中小学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专项资金,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建设内容,本着安全、卫生、节俭、实用的原则,按计划,分步骤,通过利用新建、原有食堂拆除重建,原有食堂加固改造和其他校舍改造等方式逐步逐年进行食堂建设。学校食堂建设主要解决学校无食堂,以及有食堂但内部结构不合理,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等要求的情况,通过建设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在食堂建设中严禁搞超标准、豪华建设。各区、县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就餐条件所需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不得占用营养膳食补助资金。2.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封闭运营,不得对外承包,已承包的,合同期满,立即收回;合同期未满,给予一定的过渡期,由学校收回管理。由社会投资建设、管理的学校食堂,给予一定的过渡期,由政府收回,交学校管理。过渡期间,学校必须全面介入食堂管理,并对食品安全负责。3.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将食堂规范管理工作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学校应加强对食堂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建立健全覆盖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把其列为学校常规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食堂经营服务工作。学校食堂实行校长负责制,并确定一名校级领导分管,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设立食堂食品管理委员会,由工会干部、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具体行使食堂的监督、检查等职能。学校食堂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原材料采购索证索票、验收、库房管理、食品加工管理、餐具洗消管理、食品留样、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卫生检查及奖惩、除虫灭害和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及时报告和紧急处置等制度,并上墙明示。4.各区县要结合当地实际,为学校食堂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并妥善解决待遇和专业培训问题。招聘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时,要对其身体、品行及心理健康状况进行审查,有问题的不能录用。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堂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食堂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学校食堂工作。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食品加工操作员不得兼任管理员,管理员不得兼任采购员。5.各区县要加强学校食堂供餐管理。学校食堂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按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合理控制伙食价格,并报教育和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学校食堂实行两种供餐方式:一是包餐制,即全体学生统一伙食费标准,由学校食堂提供统一饭菜,一般适用于小学;二是自购制,即饭菜品种、数量由学生自由选购,学校食堂凭充值卡或饭菜票结算,一般适用于中学;实行包餐制的学校食堂,应综合考虑学生的营养需要、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粮油等原料市场价格、不同年龄段等因素,根据价格管理部门要求,合理确定不同的伙食费标准和收费方案。实行自购制的学校食堂,应根据成本合理确定饭菜价格,每餐供应的主副食、菜肴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在食堂就餐的教职工,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试点学校校长或学校管理人员要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严把质量和安全关口,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6.各区县要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学校食堂实行单独核算,要加强收支管理、成本核算和票据管理,加强内控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学校食堂结余款项滚动使用,统一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等支出。学校食堂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食堂食品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学校食堂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全面结算,结果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同时报送学生营养办备案。(六)鼓励社会参与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在政府统筹下,积极参与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四、保障措施(一)成立协调小组为确保我市营养改善计划的顺利实施,我市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教育局局长、市财政局副局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监察局、财政局、教育局、发改委、农业局、畜牧局、卫生局、审计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团市委、市妇联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由教育局负责。(二)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市教育局:牵头负责“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会同财政和审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改善学校就餐条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检查;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配合卫生和食品安全等部门开展营养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市委宣传部:负责宣传引导,正面、积极、客观地反映“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避免媒体负面炒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市发展改革委:把“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农村学校改善就餐条件。有针对性地开展价格监测和成本监审,组织对相关食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清理整治“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及流通环节的乱收费行为。市监察局:负责对有关部门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市财政局: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加大投入,落实专项资金,会同教育部门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市农业局:负责对供给学校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农业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等面向农村学校定点生产、加工和集中配送食用农产品。指导和支持学校开展与农产品种植相关的勤工俭学活动。市畜牧局:负责对畜产品生产产地的认定和监督,牵头拟定肉、蛋等畜产品合格供应企业名单和准入机制,对供给学校的肉、蛋、奶等畜产品生产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畜牧企业、专业合作社和规模养殖农户面向学校定点生产、加工和集中配送畜产品,指导和支持学校开展养殖等勤工俭学活动。市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协助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制定营养宣传教育方案,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在教育部门配合下做好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市审计局:负责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保证资金安全。市工商局:负责供餐主体的工商注册登记和管理,以及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泸州质监局:负责对供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管,对供餐食品和供餐企业定期进行抽检,查处食品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监督,负责制定学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许可准入。组织开展学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与学校和供餐企业(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负责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方案,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协助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方案,指导各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团市委、市妇联: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实施过程公开、透明。(三)落实投入,加强资金管理1.营养改善计划经费保障。“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膳食经费投入实行中央、省、市、县分级负担机制。叙永、古蔺两个国家试点县由中央财政承担,省级试点县合江县由中央、省、县分级承担。鼓励三区和泸县自筹经费开展试点工作。市政府将根据三区工作开展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2.完善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政策。进一步扩大“一补”政策覆盖范围并提高补助标准。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一补”标准每生每天提高1元,即:达到每生每天小学4元、初中5元。试点地区原来就享受“一补”的学生,同时享受每天3元的营养膳食补助,两项相加后可享受7至8元的补助。3.资金使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要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其他学校公用经费支出。有条件地方可实行餐卡(券)制,将补助资金直接打入受助学生个人就餐卡或发放餐券。为保证“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全部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食品采购环节的人员支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劳务补贴、添置、维修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交通等相关费用和食堂水电气煤等相关费用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从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经费中开支;4.强化资金管理,加大监督力度。拟定“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将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分账核算。严格拨付程序,明确资金使用范围、支出标准、拨付程序。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5.建立“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审计制度和食堂规划建设项目申报审核制度,审计部门要加大对“计划”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力度,每年要将“计划”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列为审计重点,要对学生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6.建立专项资金管理问责机制。“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坚持以人为本、学生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的理念,把食品安全摆在首要位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学生用餐安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安全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立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食品采购、贮存、加工、配送、分餐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建立健全校园食品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明确校园食品准入标准和条件,健全食品在配送、加工及质量卫生等方面的管理举措和考评制度,增强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的自律性和遵章守纪意识。各区县卫生、教育、质监、工商、农业、畜牧、食药监等部门要与学校、供餐企业、蛋奶供应企业等签定食品安全责任书,并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原材料的定点采购管理。学校必须严把食品安全、质量关,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进货索证索票、查验登记、岗位责任、库房管理、食品加工管理、食品销售管理、从业人员健康体检、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食品留样、卫生检查、餐用具清洗消毒、校领导付费陪餐等制度。完善学生食堂监督机制,成立食堂食品管理委员会,由教师、学生、家长、媒体和教育、食药监和乡镇负责人共同参与食堂管理和监督。严格中小学食堂管理责任制,校长是食堂管理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校长和教育局长必须第一时间到场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五)加强应急处理能力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处置”的原则,制定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建立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学校秩序。各区县要成立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处理,指挥长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乡(镇)长担任成员,应急指挥部要下设办公室于应急办。乡镇政府和学校要相应成立本乡镇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机构,履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职责。(六)加强管理系统建设1.建立学生实名制学籍管理体系。各区县教育局要利用现有学籍管理平台,遵循“准确、实用、够用”原则,建立和完善学生营养膳食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所有享受营养改善计划补助的学生信息必须进入系统管理。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工作,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实施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营养改善补助资金。各区县、学校要落实专人负责管理维护,学校要如实填报学生基本信息、学校基本信息和报表信息,并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打印受益花名册,实行用餐、食品领取、餐卷领取签名制度。学生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学校要根据学生信息的变化及时上传变化后的信息。各区县“学生营养办”要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工作,及时了解学生变更情况。对不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套取冒领资金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情节轻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建立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体系。各区县要由政府牵头,教育局、卫生局、财政局等部门共同组成“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工作。市政府“学生营养办”和教育、卫生等部门要加强督导,帮助指导检测学校开展工作,确保科学规范的进行检测,真实上报检测数据。监测学校由校长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工作组,按照当地政府“学生营养办”的具体部署,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好检测工作。各区县、学校要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学生营养水平、健康状况监测档案,密切跟踪调查学生营养改善状况,注意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方式,加强监测分析评估,为学生改善营养工作评估提供科学依据。(七)加强健康教育,科学营养供餐充分利用各种教育形式,向学校管理人员、师生、家长、食堂从业人员和相关企业(个人)等普及营养科学知识,提高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和饮食习惯。定期对学生营养状况进行调查分析,统计分析营养膳食实施成效。(八)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是我市一项创新性重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向全社会准确、深入宣传这项惠民政策,使之家喻户晓。要高度重视舆情分析,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要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九)加强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市级各部门定期巡查,县级、乡镇、学校经常检查自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