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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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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14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上清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泸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68号)第五十六条“规范性文件每2年进行一次清理”,第五十七条“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施行,上级行政机关提出清理要求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一)《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泸市府布〔2009〕8号)中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二)2008年5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发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二、清理依据(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三)《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0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8号)。(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9号)。(六)近年新颁布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上依据可从互联网上下载获取。三、清理重点(一)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二)自行创设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三)不利于改善民生、社会和谐、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和垄断等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四、清理方法和步骤(一)清理方法1.对市政府文件(含市府办文件,下同),由市政府办确定并通知起草或执行的市政府部门,由起草或执行的市政府部门负责清理,提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失效的建议,填报《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建议表》)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决定。文件涉及其他部门的,主办部门清理时,应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2.市政府部门制发的文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由市政府部门进行清理,明确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编制《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见附件2,以下简称《目录》)送市政府法制办汇总。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清理,并征求其他制定部门的意见。因机构改革而划出部分机构的文件,由划入部门负责牵头清理。(二)工作步骤清理工作从2011年2月中旬起至2011年5月31日止。分三个阶段。1.确定并通知起草部门(或执行部门)阶段(2月中旬至2月底)。市府办将市政府文件及起草部门(或执行部门)提供给市政府部门。2.清理阶段(3月1日至3月31日)。市政府部门对其起草或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填报《建议表》,于3月31日前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汇总。3.审核汇总及报批阶段(4月1日至5月31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汇总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并将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发布。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填写《目录》于4月30日前送市政府法制办汇总。五、清理结果的处理(一)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在建议表中不需填写理由。(二)在指导思想、主要措施等方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要求或者其主要制定依据已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三)内容已明显过时或阶段性工作已经完成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规范性文件,准予失效。(四)存在问题经修改后可以继续执行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修改的,予以修改,并将具体的修改内容填写在建议表中的“建议”栏中,其方式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五)《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泸市府布〔2009〕8号)公布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自2009年11月10日起有效期5年。2008年5月1日以后颁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为“暂行”或“试行”的,有效期两年,自该文件颁布施行之日起或规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已逾2年的,自动失效,并填写在建议表中。由起草或执行部门负责清理的市政府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决定,对继续有效、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市政府办公室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报上向社会公布,对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经修改后由市政府按规定公布;由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清理后编制目录报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后统一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六、组织保障各部门成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的机构及人员负责落实,并将清理工作的负责人与联系方式报市政府法制办。七、其他要求各区(县)政府清理公布工作于2011年5月31日前完成,并将清理公布情况填写《区(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告表》,书面反馈市政府法制办。联系人及电话:马辽川、李强319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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