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05日
有效性:有效
泸县、叙永县、古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建设和基层管理,强化煤矿安全监管,提升煤矿基础管理水平,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家、省上和市委、市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0年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一)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二)力争不发生较大事故,煤矿死亡人数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以内。各产煤县具体控制指标待省上下达后市安办另行下达。(三)叙永县年底前通过国家级瓦斯治理示范县达标验收,泸县启动省级瓦斯治理示范县建设。纳入省上规划的瓦斯治理示范矿和9万吨及以上的生产矿井年底前建成瓦斯治理示范矿。(四)古叙矿区相关矿井全面完成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完成对“戴帽”矿井的考评。全市新建成12处瓦斯抽采系统(含上年度规划但未建成的),其中泸县4处,叙永县3处,古蔺县5处,完成省上下达的瓦斯抽采量和瓦斯利用量指标。(五)6万吨以上规模的生产矿井实现双回路供电和高压线路下井。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瓦斯、电闭锁。(六)加快安全高效矿井建设。采煤工作面按规定全面淘汰木支柱和金属摩擦式支柱;薄煤层矿井采煤工作面,大力推广机械落煤方式;全市10处矿井推广运用快速掘进,其中泸县3处,叙永县3处,古蔺县4处。(七)所有生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三级及以上标准。(八)古蔺县、叙永县矿山救护基地基本建成。二、工作措施和要求(一)抓住重点,进一步深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我市瓦斯灾害严重,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占全市矿井数的81.3%,且古叙矿区C19等煤层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现有措施和手段与瓦斯治灾需要还有较大差距,瓦斯治理攻坚战任重道远。要紧紧围绕防止煤矿瓦斯事故,落实通风瓦斯管理的各项措施。1.合理采掘部署,确保通风系统合理可靠。采掘部署是瓦斯防治的核心,煤矿企业要合理矿井采掘部署,加强通风系统、通风设施管理,保证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要配齐技术负责人,加强日常技术管理,及时将井下采掘工程、通风系统等实际情况填绘到图纸上,按时向县安监局进行交换。安监部门要引导督促煤矿企业逐步调整“三个煤量”,通过图纸交换制度和头面审批制度,结合日常检查掌握的各矿井通风系统情况,从严核准矿井的采掘头面数量。对采掘失调严重的矿井,特别是对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无瓦斯抽采接替工作面的,在采掘工作面核定时,要限制其开采强度,责令其只能从事掘进作业,不得从事采煤作业等。突出煤层没有提前开采卸压保护层或采取穿层网格抽放等区域防突措施,或区域性防突措施不到位的,不得进入突出煤层从事采掘作业。督促高瓦斯矿井专用回风井、采区专用回风巷加快建设,尚未完成该项任务的矿井必须制定专项整改计划并报相关部门备案,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责令其停产整改。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第48条对采区内部采、掘头面数量的新规定,确保采区通风系统合理可靠;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对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备用风机和“三专两闭锁”设施设备要求,切实提高局部通风机通风可靠度。2.切实加大瓦斯抽采利用工作力度。一是贯彻落实先抽后采原则。要改变“放炮后短时间内瓦斯超限是正常现象”的错误认识,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2010年,全市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涌出量大于6m3/min的矿井、总回风瓦斯浓度或采掘工作面回风巷瓦斯浓度居高不下且放炮后瓦斯频繁超限的各类矿井,尚未建瓦斯抽放系统的,都必须安装固定瓦斯抽放系统。各县对确定的瓦斯抽采建设矿井,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二是确保抽采达标。已建成瓦斯抽采系统的矿井,要加强设备维护管理,特别是要组建一支稳定的瓦斯抽采钻孔队伍(抽放钻孔的施工是确保抽采效果的关键),合理施工抽放钻孔,做到应抽尽抽。三是实现小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零突破。推进瓦斯发电等工程建设,形成以用促抽、以抽保安的煤矿瓦斯治理良性格局。凡瓦斯抽采稳定且纯量达到3m3/min的矿井,均要对抽出的瓦斯进行利用。3.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一是古叙矿区开采C19等煤层矿井,要按照省安办《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安办〔2008〕93号)文件要求,认真开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确保年内全面完成鉴定任务。凡在采掘过程中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或动力现象,开采深度达到相邻矿井始突深度的矿井,应省去鉴定程序,直接申请“戴帽”管理。二是贯彻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确认为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要建立完善防突机构与队伍,完善防突管理制度,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未落实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不到位的,坚决做到“不采突出层、不掘突出头”。三是加强对突出矿井安全监管。县安监部门要建立突出矿井每月交换图纸制度,定期对突出矿井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防突措施不留“空档”。4.全面推进瓦斯治理综合体系建设。按省安办《关于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安办〔2009〕32号)和《关于新增10个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示范县的通知》(川安办〔2010〕15号)文件要求,继续抓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县、示范矿井的建设工作。叙永县在去年示范县规划的基础上,今年重点抓好建设,年底前完成全国瓦斯治理示范县达标;泸县启动省级瓦斯治理示范县建设,今年要落实规划并实施建设,2011年底前达标;古蔺县进一步完善示范工程建设,巩固示范县建设成果,重点抓好制度的落实,强化监督管理,确保不滑坡。纳入省上规划的瓦斯治理示范矿(全市16处)和9万吨及以上的生产矿井年底前必须全部建成瓦斯治理示范矿。(二)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安全2010年,全市煤炭资源整合项目大部分将进入建设实施阶段,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确保建设工程安全,将成为今年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1.严格建设程序,依法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及矿井建设。建设单位(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审批程序、开工备案制度、竣工验收程序。建设项目必须经相关部门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批复,并经有关部门出具开工手续后,方可正式实施建设;对于非煤矿企业自身原因,尚未进入建设程序的整合主体矿井、独立扩能矿井,原则可按川办函〔2009〕191号文件精神,区别情况提前开展部分巷道施工和维护,但必须严格审核把关,严格施工过程中监管。项目建设完成,经有关部门验收并书面批准方可进行联合试运转(试生产)。试生产期满,经安全验收评价和竣工验收,取得有关证照方可正式投入生产。2.严格施工条件,确保建设期间的安全。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患严重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指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区车场施工前,下同),其它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指从施工采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区巷道施工,下同)前,必须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低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应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所有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必须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同时严格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高瓦斯矿井设计有瓦斯抽采系统的,必须在进入三期工程前形成瓦斯抽采系统。3.严格工期管理,切实加快煤炭资源整合建设工作进度。一是省煤炭资源整合办公室下达开工启动时间后,煤矿企业6个月内完成行政审批手续;二是自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三是自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2年内(特殊情况经批准3年内)完成改造施工工程;四是联合试运转期6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凡在上述期限内未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的,视为自动退出煤炭资源整合,由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4.严格施工管理,规范建设施工活动。建设矿井仍须执行采、掘头面审批制度,建设区域不得边建设边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延续的建设矿井,建设过程中未涉及利用的原井巷,由县政府组织实施封闭,后续如需启封,需经县政府批准。(三)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工作,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1.积极推进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各产煤县要按照安全高效矿井三年建设规划,指导督促企业制定“一矿一策”建设方案,选择合适的采掘、运输机械设备,提高机械化水平,提升煤矿安全基础条件。各县要列出规划矿井的建设时间进度,加强检查督促,确保2011年底前实现中型煤矿采掘机械化程度达到80%以上,小型煤矿采掘机械化、半机械化程度40%以上。各类建设矿井要同步开展安全高效矿井建设,竣工验收时达到上述标准。深化采煤方法和支护改革。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规范、安全可靠的采煤方法,淘汰巷柱式、多支巷等采煤方法;薄煤层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大力推广机械落煤,淘汰点多面广的生产方式。推广运用快速掘进工艺,小煤矿综掘机的使用要实现零的突破,力争到年底全市超过10处。煤层厚度大于80cm的采煤工作面,今年内必须全面淘汰木支柱、金属摩擦式支柱。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道尽可能布置在岩石巷道中,减少后期维护工程量。掘进巷道采用光面爆破技术,推广喷锚、锚杆、工字钢等永久支护方式,全面推广绞接顶梁前探临时支护。加强电力等保证要素的建设。供电部门及其主管部门要采取一切措施,在古叙矿区现有区域变电站基本完善的情况下,加快区域变电站到矿井的高压线建设,实现高压动力线到矿,为小煤矿机械化开采及安全生产提供电力保障。2.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要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经常性的基础工作来抓,督促煤矿企业把标准化工作贯穿于企业生产过程之中,通过标准化建设,加强现场管理,以质保安,以安促产。今年,所有生产矿井均要达到三级及以上标准(其中通风专业达二级标准),9万吨以上矿井达二级标准。要加强日常检查督促,县上每季度组织普查一次,市上每季度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20%。3.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一是各县三级、四级煤矿安全培训中心,抓好春节复产、农忙季节事故多发期等重点时段的全员安全培训,强化煤矿职工安全意识,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二是安监部门组织对驻矿煤监员、乡镇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煤矿安全监管技能;三是依托有关煤矿安全培训中心,继续督促送培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三项岗位人员”,做到全部持证上岗;四是重点组织开展班组长安全培训,今年力争培训1500人。4.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矿要配齐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小煤矿必须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与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矿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健全完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考核等约束机制,切实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各煤矿、区队和班组,落实到每个岗位。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安全工作,企业投资人应明确具体管理负责人,落实管理责任,防止管理失控。特别是按安监部门核定采掘头面组织生产,不得私自新开头面,由矿长负责管理;瓦斯排放、水患治理、巷道贯通、突出矿井石门揭煤,由技术负责人负责管理;采、掘工作面“一炮三检”及放炮管理、瓦斯传感器安设位置及日常维护,由生产(安全生产)矿长负责管理。今后,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除对煤矿实施处罚外,还要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加强班组管理和安全文化建设。各煤矿企业要将班组建设纳入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积极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等班组建设的经验,建立健全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基层班组单位,强化基层班组管理,促进安全规章、制度、措施落实到区队、班组和各个岗位;要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推进矿区环境的整治和美化,加强安全生产理念和知识的宣传和教育,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引导煤矿企业和职工安全理念和安全意识的提升。严格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煤矿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完善本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要立足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以瓦斯、水害等为重点,定期对矿井各个系统和环节进行专业化排查。安监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隐患分级管理制度,做到一般隐患及时发现整改,较大隐患跟踪监控限期整改,重大隐患挂牌督促整改。5.严格矿井防治水及汛期安全工作。认真宣传贯彻《煤矿防治水规定》,督促煤矿企业落实防治水工作责任,加强水患调查,完善防排水设施和各项防治措施。对无水文地质基础资料或自身技术力量不足的煤矿,必须聘请专业的技术机构完成相关水文地质资料,编制防治水措施,指导防治水工作。各煤矿汛期要做好防雷电、防洪、防排水安全工作。6.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指导煤矿企业以粉尘防治为重点,完善防尘系统,落实现场防治呼吸性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治措施,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按规定进行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如实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7.加快救援体系建设。各产煤县要协调督促辖区矿山救护队(公司)加快救援基地建设,完善救援机构、配齐人员,按标准配足救援装备。到年底古蔺县、叙永县矿山救护基地建设完成。各矿山救护队要加强战备训练,建立和完善事故预警、应急救援机制,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四)强化安全监管,保持高压态势1.煤矿安全监管严格执行“两个一律”。对煤矿安全检查一律实行暗查暗访,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真实情况,对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处理,迅速通报,确保执法效果;对煤矿发生安全事故和典型违法违规行为,一律顶格处理。煤矿发生安全事故,在煤监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同时,地方安监部门对事故区域以外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检查,并顶格处理,提高事故成本,让煤矿企业怕出事故,出不起事故,督促企业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防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倒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较大及较大以上事故、瓦斯事故、透水事故、同一矿井一年发生两次以上的事故,倒查工作由市安监部门牵头负责,其余事故由县安监部门牵头负责。2.加强过程监管。一是抓好春节后煤矿验收复产工作。煤矿必须制定隐患排查和整改方案,整改到位后向县政府及县安监等部门申请复产复工验收。县政府及安监等部门要严格验收程序、严格验收标准,验收合格一处恢复一处,未通过验收的坚决不予复产。验收工作要落实责任,坚持“谁验收、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二是严格采掘头面审批制度。矿井新布置采、掘工作面,必须经县安监局联合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未审批同意的工作面一律视为非法开采。有关部门头面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从源头上防止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违规组织生产。头面审批要定期公示,接受煤矿职工和群众监督。三是坚持矿井图纸交换制度。煤矿企业每季度(突出矿井每月)要向上一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一次真实的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和采掘接替计划图表。安监部门要认真审阅,指导督促煤矿企业合理采掘部署。四是实行重点单项基础工作定期报告制度。规划今年达标验收的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安全高效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瓦斯抽采矿井以及确定的重点水患治理矿井,每季度应向市、县安监部门书面报告单项工作进展情况,未完成预定进度计划的,要说明原因及工作补救措施。安监部门要加强考核与监督,必要时采取停产整改等措施,保证有关单项工作的推进速度。建设项目每月分别向县级安监、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建设进展情况。五是严格建设项目开工备案和验收投产制度。项目开工前必须将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管理机构设置,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情况,从业人员培训情况,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以及拟开工日期等向项目核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等备案,并经项目核实部门或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出具开工手续,方可开工建设。煤矿企业在矿井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按设计建成完工,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矿长具备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其他入井人员培训合格,矿井建立有资质的矿山救护队(兼职矿山救护队)或与具有资质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后,制定联合试运转方案,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进行安全基本条件的验收,报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煤监分局等部门备案后,方能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后,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评价合格,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经工程质量认证,方可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经现场验收合格后,申办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六是建设项目实行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项目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施工;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必须委托监理单位中介监督;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质量监督。七是对事故矿井实行整改审批和复产验收制度。煤矿发生事故后,一律停止生产和作业,待事故结案、企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经安监部门书面同意后,方可整改。隐患整改审批权限分级管理,市上牵头事故隐患倒查的由市上负责审查批准整改方案。企业隐患整改完成后,向市安监部门申请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达到三级后方可恢复生产。3.提高建设项目准入门槛。一是建设矿井在竣工验收时,必须达三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否则不予竣工验收。标准化达标验收一律由市安监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二是各类高瓦斯建设矿井,要建设安装瓦斯抽采系统,否则不予竣工验收。三是未进行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并考评合格的矿井,一律不得核增生产能力。煤炭资源整合、独立扩能建设矿井,要同步推进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已经审批同意建设或已开工的新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未按安全高效矿井设计的,必须重新修改设计和安全专篇,否则,不予验收。对基础条件差、生产方式落后的矿井,确定为下步关井压产的对象。4.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今年,市级安监部门在一季度重点开展节后复产验收专项检查;二季度以前重点开展对煤矿企业落实《瓦斯防突管理规定》专项检查;汛期前开展防治水及“雨季三防”专项检查;适时组织对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下半年组织考评达标验收。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牵头组织建设项目安全专项检查,县上每季度检查覆盖一次,市上全年检查覆盖一次,严厉查处非法建设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煤炭资源开采专项检查,查处超层越界开采行为。5.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生产。负有煤矿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同时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违规违章生产行为。要抓住六个重点:一是凡证照到期的矿井或证照不齐全的矿井一律不得组织生产;二是参与资源整合的3万吨/年生产规模矿井(含独立扩能),其整改作业部位不能突破川办函〔2009〕191号文件规定要求,并按程序经县安监、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启动整改;三是改扩建矿井不得在建设区域内组织生产,未经相关部门核准不得边建设边生产;四是超过建设工期不申请竣工验收、长期试生产或多次试生产的矿井,要停产整改;五是正常生产的矿井,不准在批准头面以外非法生产;六是超层越界开采,特别是开采保安煤柱或防水煤柱的,一律责令停产,情节严重的提请县政府关闭。(五)进一步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和装备保障能力建设1.健全管理机构,配备监管人员。市、县安监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机构,充实调整煤矿技术人员和监管执法力量,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市、县安监部门均应配备总工程师,加强煤矿技术管理;各产煤县安全生产执法大队内设的煤矿安全执法中队煤矿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低于50%。乡镇政府要加大煤矿安全监管力度,配备煤矿安全监管人员,重点产煤乡镇应配备专职煤矿安全监督员,协同驻矿煤监员开展日常检查工作,确保监管人员、经费、装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2.加大政府安全投入。县、乡镇两级政府要加大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投入,为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增添交通工具和检测设备,满足监管工作的需要。3.加强驻矿煤监员管理。全面落实驻矿煤监员事业编制,确保煤监员工作经费和工资待遇,稳定煤监员队伍。按照国家安监总局24号令的规定,制定煤矿安全执法工作计划,落实监管工作责任,完善考核机制,广泛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坚持驻矿工作制度,人员定期交流,同时设置片区管理,开展联合执法办案。4.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正反面典型教育,严格内部管理,全面推行党风廉政“三化”建设,实施廉政风险管理,加强思想作风和廉政建设,强化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意识,讲求奉献精神,增强攻坚破难的工作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造就一支敢抓敢管、公正廉洁、务实高效的安全监管队伍,以实际行动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二○一○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