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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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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05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现将《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四川省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可根据当地政府采购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调整本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位项目预算总额2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单位项目预算总额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级政府采购货物类(交通工具除外)或服务类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的、省级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获得设区的市(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四、实施要求(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应根据当年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单独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年初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预算不足、执行中需要调增采购预算的,或年初预算编制过大、需要调减采购预算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预算的调整手续。采购人应依据批复(调整)的采购预算实施采购。(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其中:通用采购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内的专用物资和专用设备采购项目,部门具备条件的,经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批准,可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制度规定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由于品种繁多、不具备批量等特殊性,经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批准,可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三)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满足经常性采购需求,对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部分通用采购项目实行协议供货,对车辆保险、加油、维修实行定点采购。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范围和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原则上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财政部门应完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程序和合同条款,各级采购人应按照规定程序严格执行。(四)在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自主创新、节能环保、政府首购和订购产品等政策。在采购文件的评审标准和方法等内容中应明确载明对自主创新、绿色环保、节能产品的支持,充分体现政策导向作用。(此件从网上发出)主题词:行政事务财政采购目录转发通知(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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