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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关于在我市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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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18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加快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教育部等十部委(局)《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006〕第23号)等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8年秋季起在全市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充分认识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当前,校园伤害事故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学校教育中面临的学生意外伤害风险对学校教育教学的影响日趋严重,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任务十分艰巨。校方责任保险是风险保障和防灾救灾的重要手段,充分利用保险工具处理学校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有利于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解除学校和家长的后顾之忧;有利于推动学校实施素质教育,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有利于保障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经济纠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利于减轻政府和学校的办学负担,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又好又快和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要从建设和谐社会和平安校园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风险与保险意识,切实做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为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二、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目标任务(一)2008—2009年全市启动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凡在本市辖区内经市、区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高职成教学校以及民办学校均须参加校方责任保险。(二)依据保险的有关原理和校方责任保险具有的系统性、综合性等特点,从2008年秋季起,全市按照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统一投保的方式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叙永县已办理校方责任险的学校在下一年度按照市政府采购统一办理;截至8月31日,该县尚未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学校纳入全市统一管理。(三)学校安全工作与保险工作是有机统一体,教育部门和学校不能因为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而放松学校的安全工作,而要把学校安全工作和保险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构建起科学的教育风险防范和风险转移机制。三、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投保方式依据保险的有关原理和校方责任保险具有保险要求高、个案争议大、专业技术强的特点,全市校方责任保险采取统一管理、统一部署、统一投保方式,最大程度地提高学校的保险保障水平,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二)责任范围、赔偿范围和标准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保险。具体责任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的规定确定。对因自然灾害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且需由校方给予的经济补偿,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开发产品和创新服务,帮助学校予以转移。校方责任事故可采用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予以认定和处理。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城镇居民的规定项目和标准执行。(三)保险期限、保费来源和支付方式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一般为1个学年度,即当年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止。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费按照“谁办学,谁支付”的原则承担,不允许向学生收取。公办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费按照以县为主的办学体制,全额纳入学校年度部门预算,在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每生每年4.8元。保险费采取学校直接支付结算:每年支付的校方责任险的保费,市直属学校及全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公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含特殊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在学校(园)公用经费中支出,由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幼儿园)负责,在保险合同签订后,按照当年教育部门确定的承保人数,全额划入中标承保机构设立的银行账户。中标保险机构必须向各学校开具保费发票入帐。符合承保条件的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投保校方责任险,中标保险机构向其提供与公办学校同等标准的承保与理赔服务。保险费由学校自筹解决(不得向学生收取),直接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缴纳保费。(四)保险公司的确定承保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由市政府采购中心依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网络健全、管理规范、业绩良好、服务优质且承保校方责任保险经验较为丰富等条件的要求,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今年8月,市教育局作为我市校方责任保险产品的采购人,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校方责任保险招标(采购项目编号:LZZFCG2008(087))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为中标人。中标保险公司要积极与市、区县教育局协调配合,在校方责任保险方案设计和投保手续办理、事故查勘和理赔以及为学校提供防灾防损支持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四、切实做好规范校方责任保险的各项工作(一)加强领导,规范操作。校方责任保险是一项全新的、政策性强的工作,我市各级政府一是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符合学校风险管理需要的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二是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请法律顾问,从事校园法律咨询和师生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三是要严格工作纪律,规范操作程序,管好、用好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预防商业贿赂,坚决纠正和查处各行其事、违法违纪行为。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是一项关系到学生利益、学校稳定、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措施,政策性和专业性很强且事务性工作较为繁杂,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学校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把这项惠及广大学生及家庭的实事办好。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贯彻国家关于校方责任保险的法规政策,将校方责任保险纳入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之中统筹管理和督导评估;要加强与地方财政、保险机构的联系和协调,组织并确保学校全面实现应保尽保;各区县教育局长和学校校长是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起实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和保险机构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按规定将公办学校校方责任保险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管理。(二)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职能责任。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是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整改校园安全隐患,确保校舍、场地及各项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二是要坚持“依法治校”原则,为学校营造合理组织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良好育人环境,确保学校切实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师生的职责;三是教育、公安、卫生、安监等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组织各种方式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让广大师生员工了解风险防范和简单事故处理知识,树立安全意识;四是要充分发挥保险机构的作用,定期对学校安全状况进行查勘,提供安全预警、风险管理、咨询服务等相关信息,监督、预防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学校要及时报告情况,并积极配合保险机构做好取证和理赔工作,以便维护学生利益,迅速获得经济补偿。(三)加强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开展校方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提升学校对责任保险的认知度,增强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努力营造安全教育与责任保险相结合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学校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服务体系。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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