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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关于建立泸州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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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28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严厉打击生产安全事故所涉及的刑事犯罪和瞒报、逃匿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四川省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川办函〔2007〕33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建立泸州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掌握全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情况,协调解决责任追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方面决策部署的措施,向市政府提出相关工作建议;组织对各地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决定和建议;承办市政府交办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的其它事项。二、联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罗渝市监察局副局长成员:陈伟辉市安监局副局长何文君市公安局副局长刘卫市司法局副局长郑治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喻继东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市政府确定。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要求(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由市监察局召集。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提议,由召集人召集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委派相关负责人员参加。(二)联席会议研究议定的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同时抄报市政府。联席会议难以解决的有关重大问题,经联席会议研究后以联席会议名义(由市监察局代章)报市政府。(三)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主要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协调、督促和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因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分析责任追究中的有关问题,协调具体事项。重要事项提请联席会议研究处理。(四)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1.公安、检察机关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根据立案前审查的需要,经公安、检察机关负责人和事故调查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借阅和复制事故调查组的相关材料,事故调查组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2.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公安、检察机关对移送的线索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作出书面说明。3.公安、检察机关认为涉嫌犯罪应当立案侦查的,应当在事故调查组召开最后一次事故情况联席会之前向调查组提供立案的书面说明。4.公安、检察机关在责任事故调查期间,对犯罪嫌疑人决定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应当向事故调查组负责人通报。5.公安、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将对犯罪嫌疑人的查处情况(判决、撤案、免诉)及时告知事故调查组。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处理责任追究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加强信息交流,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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