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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泸州市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划类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02月02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加强泸州市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划类管理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二○○八年二月二日关于加强泸州市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划类管理工作的意见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规建局(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四川省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划类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7〕356号)精神,结合我市流域水污染防治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到2010年,我市长江出境控制段面水质主要指标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二、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体的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三、沱江干流(泸县—龙马潭段)及其支流(濑溪河),长江干流(纳溪—合江段)及其支流(永宁河、赤水河及其赤水河支流古蔺河),新建城镇的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上述流域的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我市四县三区所有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均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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