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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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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07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泸州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7日泸州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8〕2号)精神,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法利益,有效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科学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结合健康泸州建设,建立并不断完善符合我市实际和医疗服务特点的医保支付体系。通过进一步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激发医疗机构规范自身行为、控制成本、合理收治和转诊患者的内生动力,引导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和患者有序就医,助推分级诊疗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维护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权益,推动我市医保制度长期持续健康发展。二、基本原则(一)保障基本。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不断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着力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严格规范基本医保责任边界,重点保障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原则的药品、医疗服务和基本服务设施相关费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筑牢保障底线。(二)建立机制。健全医保对医疗行为的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对医疗费用的控制机制。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公开平等的谈判协商机制和“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提高医疗机构自我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医疗机构从规模扩张向内涵式发展转变。(三)分类推进。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充分考虑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医保管理服务能力、医疗服务特点、疾病谱分布等因素,科学合理开展适合我市实际的支付方式改革。同时针对不同医疗服务特点,推进医保支付方式分类改革。(四)统筹推进。坚持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注重各项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发挥部门合力,多措并举,实现政策叠加效应。三、目标任务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和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的要求,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管理,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制度,稳步扩大按病种收付费的病种数和住院患者按病种收付费的覆盖面。2018年起,全面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进一步完善按人头、按床日等付费方式,探索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探索将点数法和病种付费、预算总额管理等相结合。到2020年,逐步建成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相适应,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医保支付制度,按项目付费占比明显下降。四、主要措施(一)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和总额控制。强化基金预算管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医保基金收支预算。加快推进医保基金收支决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完善与预算管理相适应的总额控制办法,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的集体协商机制,提高总额控制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总额控制指标应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儿童医疗机构等适当倾斜。完善与总额控制相适应的考核评价体系,并根据考核结果动态调整医疗机构的总额指标。有条件的医保经办机构可以按协议约定向医疗机构预付一部分医保资金,缓解其资金运行压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二)实行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针对不同医疗服务特点,推进医保支付方式分类改革。对住院医疗服务,主要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长期、慢性病住院医疗服务可按床日付费。对基层医疗服务,结合门诊统筹实行按人头付费,积极探索将按人头付费与慢性病管理相结合;对不宜打包付费的复杂病例和门诊费用,可按项目付费。探索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支付方式,鼓励提供和使用适宜的中医药服务,在规范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的基础上,按规定逐步将针灸、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要充分考虑医保基金支付能力、社会总体承受能力和参保人负担,坚持基本保障和责任分担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待遇政策。科学合理确定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支付标准。公共卫生费用、与疾病治疗无直接关系的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医药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三)重点推行按病种付费。按照《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制定完善符合我市基本医疗需求的临床路径等行业技术标准。指导医疗机构加强临床路径管理,严格执行医疗项目技术规范等行业技术标准。逐步统一疾病分类编码(ICD—10)、手术与操作编码系统,明确病历及病案首页书写规范,实现全市范围内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内涵的统一,为全面推行按病种付费打下良好基础。原则上对诊疗方案和出入院标准比较明确、诊疗技术成熟、质量可控且费用稳定的病种,实行按病种付费。统筹做好按病种收费、付费的政策衔接,以既往费用数据和医保基金支付能力为基础,在保证疗效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病种收付费标准,引导适宜技术使用,节约医疗费用。逐步将日间手术以及符合条件的中西医病种门诊治疗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医药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1.规范疾病诊断分类标准。在国家不同分类标准基础上,卫生计生、发展改革部门共同推进建立全市统一的疾病诊断分类标准,建立《泸州市ICD疾病、手术编码库》;制定用药、检查等处方、治疗规范,明确与病种对应的用药规范、检查要则,防止滥用。按照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的要求,明确各级别医院收治病种的类型,制定相应的服务规范,并按照疾病诊断分类标准所列的疾病诊断名称,选择临床路径明确、并发症与合并症少、治疗技术成熟且质量可控、费用水平可考量的常见病、多发病等优先开展按病种收费。2.合理确定病种付费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按病种收费标准,以及既往费用数据和医保基金支付能力为基础,在保证疗效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病种付费标准,引导适宜技术使用,节约医疗费用。鼓励将一些在门诊可以开展且比住院开展更方便的手术病种纳入到按病种付费范围,实施日间手术按病种付费。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中西医病种门诊治疗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3.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按病种收付费改革,是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建立合理成本约束机制,有利于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有利于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患者负担。按病种收费的标准实行最高限价,医保支付按病种结算标准实行定额结算。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患者住院,患者只需交纳个人支付部分,其余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额外药品、检查、治疗和医用材料等医疗费用。到2018年底,基本完成我市疾病诊断分类标准,建立《泸州市ICD疾病、手术编码库》。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完善按病种付费制度和结付标准。(四)完善按人头付费。明确按人头付费的基本医疗服务包范围,保障医保目录内药品、基本医疗服务费用和一般诊疗费的支付。逐步从糖尿病、高血压等治疗方案标准和评估指标明确的慢性病入手,将慢性病相关诊疗费用统一纳入按人头付费,鼓励医疗机构做好健康管理。探索将签约居民的门诊基金按人头支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患者需向上级医院转诊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支付一定的转诊费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医药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五)完善按床日付费。对精神病、安宁疗护、医疗康复等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的疾病,可采取按床日付费的方式。按照不同疾病发生、发展、转归的规律,治疗各阶段的费用特征及医疗机构的类别,制定差别化支付标准。同时加强对平均住院天数、日均费用以及治疗效果的考核评估,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医药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六)积极推进改革试点。选择1—2个县(区)开展支付方式改革,覆盖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和所有医疗服务,大幅度减少按项目付费比例。积极探索将点数法与医保基金预算总额管理、按病种付费、医疗服务质量考评等相结合,逐步使用区域(或一定范围内)医保基金总额控制代替具体医疗机构总额控制,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分工协作、有序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医药局、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七)协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相关改革。建立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总量、医疗费用总量与经济发展水平、医保基金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宏观调控机制,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巩固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改革成果,合理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后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结合分级诊疗模式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建设,完善门诊统筹办法,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行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引导参保人员优先到基层首诊,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将符合规定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在医保控费方面的“守门人”作用。启动多种形式的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疗联合体等实行医保总额付费,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和分级诊疗政策落实。鼓励定点零售药店做好门诊用药供应保障,患者可凭处方自由选择在医疗机构或到医疗机构外购药。推进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减少重复检查。建立医疗机构效率和费用信息公开机制,定期公开费用、患者负担水平等指标,接受社会监督,并为参保人就医选择提供参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医药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八)强化医保对医疗行为的监管。完善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将监管重点从医疗费用控制转向医疗费用和医疗质量双控制。根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和服务特点,分类完善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中医医疗机构考核指标应包括中医药服务提供比例。避免医疗机构因控制成本推诿病人、减少必要服务或降低服务质量。不断完善医保信息系统,确保信息安全。推进全省医保数据省级集中,推动医保、医疗、医药数据信息共享。推行医保智能监控,建立健全医保服务监控标准体系,针对不同付费方式特点分类确定监控指标和监管重点环节,实现医保费用结算从部分审核向全面审核转变,从事后纠正向事前提示、事中监督转变,从单纯管制向监督、管理、服务相结合转变。积极探索将医保监管的范围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有效方式,探索将监管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促进医疗机构强化医务人员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医药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五、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支付方式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医保支付方式及相关领域改革,做好改革政策衔接,发挥政策合力。重点抓好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与医疗服务价格、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分级诊疗等政策的衔接,并纳入医改工作总体部署,深入研究,稳妥推进,力求实效。(二)部门密切协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要求制定和完善医保支付制度改革政策和方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预决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机制,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卫生计生部门牵头做好《泸州市ICD疾病、手术编码库》的建设工作,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以医保支付制度改革为契机,探索公立医院改革的有效途径,推进医院全成本核算和规范化诊疗工作,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同时,要将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执行落实情况纳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和院长目标责任制。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做好具体病种收费标准的制定,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医疗机构规范收费行为。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协议管理,认真制定服务协议,细化服务协议内容,将总额控制、按病种付费、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各项指标纳入协议管理范围。医改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督导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三)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协同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明确时间表、任务图,做好规划和组织落实工作。人社部门要牵头对医保支付制度改革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四)强化政策评估和舆论导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事前风险评估和事后效果评估,保证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保证医保基金运行可持续,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各部门应当步调一致,统一宣传口径,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为改革推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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