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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智慧城市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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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9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的统筹管理,根据国家和四川省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划,结合我市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项目,包括但不仅限于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网络系统、信息应用系统以及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统等工程项目,包括其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行维护。第三条市本级政府投资或购买服务的总投资超过2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本办法规定和管理的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集约建设、资源共享,实用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建设。第五条市智慧城市和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以下简称“智信办”)负责市本级信息化工程项目的综合协调、验收评价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信息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资金使用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市智信办统一建立和管理信息化项目咨询动态专家库并向社会公示,为信息化项目技术设计方案论证、评审和竣工验收等提供咨询服务。第二章项目申请第七条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前(具体时间根据市财政局要求报送下一年度预算的时间确定)向市智信办报送下一年度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填报《泸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并附项目基本情况报告。市智信办收集项目建设计划后召集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对《项目基本情况报告编制大纲》中的项目需求、可行性及投资方式等进行研究,制订下一年度泸州智慧城市年度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下发。第八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和当年财力情况,分别对项目进行立项和安排相应资金。对拟定实施的项目中,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参照《泸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引进社会资本建设的项目按照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建设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凡未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立项和安排财政资金。对个别特殊或紧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经市智信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第十条凡属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应抄送市智信办。需市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可执行简易化的申请程序。第十一条业主单位项目申报工作流程。(一)业主单位编制项目基本情况报告。根据“智慧泸州”年度计划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发展目标和信息化需求的预测,编制项目基本情况报告和投资概算报告,并填写项目建设信息表,以书面形式正式向市智信办报送。(二)市智信办召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专家进行会商。市智信办召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技术专家,对业主单位提交的项目基本情况报告和投资概算进行会商,根据泸州市智慧城市建设的总体要求和项目可行性,确定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三)市智信办形成年度实施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市智信办根据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定的年度实施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四)市政府批复同意。市政府审批并同意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五)业主单位向市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并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立项。业主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立项、向市财政局申请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照项目立项和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办理。(六)业主单位按照要求实施项目建设。项目纳入年度预算并正式立项后,业主单位按照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第三章项目竣工验收第十二条凡属本办法规定和管理的项目,由业主单位申请市智信办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共安全的信息网络和应用系统,必须按规定取得保密审批或履行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三条项目验收以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为依据。第十四条凡属本办法规定和管理的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揽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单位对项目承担保修责任。信息化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三)未按规定招标或实行政府采购的;(四)未按规定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因其它原因造成责任事故的,由智慧城市和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系统试运行通过后30日内,由业主单位申请开展正式竣工验收,工作流程如下:(一)准备验收材料。系统通过试运行合格后,业主单位、项目承建单位或监理单位分别准备验收所需材料。由于其他材料在项目运行、系统初验、试运行阶段已完成,竣工验收前重点准备《监理总结报告》《财务决算报告》《保修方案》《运维方案》和《项目总结报告》。(二)组织验收。专家评审:业主单位组织专家评审,专家可对包括保修和运维方案在内的所有验收材料提出评价意见,最终签字形成竣工验收专家评审意见。竣工验收评审:根据验收材料和专家意见,建设单位向市智信办申请召开验收评审会并提交项目所形成的《信息化资产目录》和《服务商信用信息》《项目信息表》《系统初步验收意见》《系统试运行评价意见》《项目总结报告》《系统信息安全测评报告》(仅需做该项测试的项目提交)、《系统应用软件测评报告》(仅需做该项测试的项目提交);市智信办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开展竣工验收评审,并形成《“智慧泸州”信息系统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三)项目决算。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业主单位向市财政局报备《决算报告》,并附《“智慧泸州”信息系统竣工验收意见》;未附件的,市财政局不予接受其《决算报告》。第四章信息安全保障第十七条所有信息化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做到信息安全保障“三同步”,即“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第十八条业主单位在进行项目申报时,所提交的项目基本情况报告中须有信息安全保障的专题内容,否则不予受理。第十九条业主单位提交的《项目总结报告》中须有信息安全保障的专题内容,并在竣工验收评审会上就信息安全保障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门说明;若未开展信息安全保障建设或未提交信息安全保障专题内容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等)投资或购买服务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或依据本办法制定各自的实施细则,并抄送智信办留存;二级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投资或购买服务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应视为其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为,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业主单位按本办法要求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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