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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廉政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3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现将《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廉政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第六条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督促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贯彻落实。对超过合理期限仍未落实的,办公室以督办函形式将督办要求、办理期限、报告或答复方式等通知承办单位限期整改落实。第七条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报告会议纪要落实情况和案件办理结果。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工作进展情况、办理结果、意见或建议等。涉及案件的,应报告办理过程及法纪依据、当事人的态度、处理结果等。承办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无合理理由未报告办理进展情况或办理结果的,在联席会议上予以通报。各成员单位联络员负责配合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本单位负责的承办事项进行催办落实。第八条自贸区纪工委在监督执纪问责过程中,需提请其他成员单位协助配合时,成员单位应在权限范围内依法予以协助。第九条自贸区纪工委在履行监督职能过程中,如遇有干扰、抵制、妨碍其依法行使监督职能的;拒绝配合调查、拒不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或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证据材料的,应及时向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报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相关成员单位要及时严肃处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相应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必要时应向市委报告。第十条联席会议成员因为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所在单位应及时向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情况。第十一条联席会议经费在自贸区管委会年度预算中列支。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自贸区纪工委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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