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工程项目廉洁监督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3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现将《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工程项目廉洁监督管理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6日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工程项目廉洁监督管理制度(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区川南临港片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工程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自贸区工程项目廉洁保障体系,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确保项目廉洁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自贸区工程项目廉洁监督管理制度。第一条项目范围。列入自贸区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全部或部分运用财政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建设的基础建设工程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包括运用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对外贷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等进行的投资项目,以及政府控股的股份合作项目。第二条项目投资规模控制。根据项目具体设计内容,科学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杜绝预留投资缺口。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批准后,作为控制项目建设标准和投资的最高限额,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变更,杜绝随意扩大项目规模。因优化设计发生的调整,须获得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设计优化的书面依据后按程序调整;因决策变化发生的调整,须获得自贸区管委会决策依据或者有关领导签批件等书面依据后按程序调整;因勘察不到位、设计缺陷、设计及预算漏项等发生的调整,须由业主单位或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中介机构责任后按程序调整;因不可抗力原因发生的调整,由项目业主单位提供依据后按照程序调整。发生投资调整的,发展改革部门将相关资料抄送自贸区管委会。第三条招标投标报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投标活动,不得肢解或向承包商指定分包工程。加强资格审查的管理,严禁招标人提高投标报名条件,设置过高准入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减少投标人数;严禁为特定投标人量身设置资格条件或评分条款,杜绝明招暗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招标投标和合同订立情况的书面报告及合同副本报自贸区纪工委备案。自贸区纪工委对中标结果进行审查,中标价下浮比例低于全市上年度平均水平的,需查找招标文件条件设置是否科学合理;中标价下浮比例低于8%,未形成充分竞争的,根据需要报自贸区廉政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审查。第四条招标文书会审报备。自贸区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业主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审查,并形成联席会议纪要,公告和文件经确认后正式发布。会审人员对会审资料负责,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第五条严格项目标后管理。加强对项目标后的监督,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工程项目合同履约情况的管理,建立中标后的合同备案、变更备案、现场监督检查等制度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不按规定追加工程量等行为。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标后管理,重点包括施工单位施工管理人员、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到位情况,施工企业履约情况,项目规划建设手续办理情况,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方面。要采取明查暗访、巡查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不良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对经督促后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严格依法查处。住建、城管执法等部门将每月监管、执法处罚情况抄送自贸区管委会备案。第六条财政监管审计监督报备。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预算审核制度,严格资金拨付程序,严格工程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和手续,按规定拨付工程款。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修担保制度,加强工程质量保障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审计意见(报告)和审计决定要抄送自贸区管委会。被审计单位要在审计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审计反馈问题,并及时向审计部门、自贸区管委会报送整改情况报告。第七条建立信息公开监督机制。开设网上投诉举报专栏,建立手机APP随手拍举报系统,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准确向社会和新闻媒体公开项目建设应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第八条建立廉洁监督员制度。建立重大工程项目廉洁监督员制度,聘请建设和参建单位有关人员为廉洁监督员,负责所在单位廉洁建设的组织协调、廉洁监督和信息报告。第九条建立项目廉洁责任书制度。对重大工程项目,在签订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的同时,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施工单位签订廉洁责任书,并在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报自贸区纪工委备案。自贸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对廉洁责任书的签订情况进行监管,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严格把关。自贸区纪工委不定期对廉洁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第十条建立项目廉洁谈话制度。项目业主将工程项目提交备案后,自贸区纪工委对项目主管领导、项目具体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进行一次廉洁谈话,明确纪律要求,相关人员要作出廉洁承诺。第十一条实施工程项目阶段会审。围绕征地拆迁补偿、项目审批、规划建设手续办理、工程招投标、工程变更、工程建设实施与工程质量、工程竣工验收交付、资金支付、项目审计等环节,自贸区纪工委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等形式,会商工程建设各阶段廉洁情况,确定各阶段廉洁风险,采取发送预警短信、预警告知书、廉洁约谈、预防腐败建议书、成立专项工作组调查等形式处置。第十二条实行投诉处理协调制度。在受理投诉时,属于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的事项,转由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在工程项目监督管理过程中受理的投诉,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向自贸区管委会报备,处理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向自贸区管委会抄送处理结果。第十三条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项目建设中出现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或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或在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在项目资金使用中出现转移挪用、侵占等行为,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管等方面失职失责的责任。对工程建设项目应报备而不报备、签订廉洁责任书监管不力、工程项目廉洁谈话制度不落实、发生腐败行为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等情形的,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扣减相应的分值。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自贸区纪工委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