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企业优惠政策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评价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18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办规〔2023〕2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民营企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快企业转型升级,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十四五”时期“转企升规”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1〕91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办发〔2021〕11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本地企业发展综合水平,结合企业实际,运用多维度测评、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秉承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企业党的建设、产权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及决策机制、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质量管理与品牌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科技创新及知识产权保护、企业文化建设、合规管理等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选出“个转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达标企业、标杆企业,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达标企业、示范企业、优秀示范企业,评选范围为全市自愿申报的民营企业。第三条申报评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是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向所在区县(园区)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民营办)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二是各区县(园区)民营办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市促进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三是市促进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为自愿申报企业进行诊断咨询,提出诊断评估建议;四是市和区县(园区)两级分类开展工作,指导企业进行整改完善,市、区县(园区)促进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复审,并报市、区县(园区)联席会议审定,市、区县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批准。第四条评价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价一次,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评价结果作为本市民营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效方面认定、奖励的主要依据,复审结果作为企业是否继续保持荣誉和奖牌的重要依据。第二章评价标准第五条评价标准参照《四川省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标准》和《四川省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诊断评审操作指引》,由市促进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按规定制定。第三章评价方式第六条泸州市促进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牵头实施综合评价工作,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对企业的指导咨询、诊断评估,提供第三方机构的诊断评估意见。第七条评价工作结束后,由市、区县(园区)促进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第四章评价结果及运用第八条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为“个转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达标企业、标杆企业,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达标企业、示范企业、优秀示范企业等次。“个转企”达标企业可继续申报标杆企业;民营企业达标企业可继续申报示范企业直至优秀示范企业,示范企业可继续申报优秀示范企业。达标企业由区县(园区)负责组织命名和奖励;“个转企”标杆企业、示范及以上企业由市级负责组织命名和奖励。第九条企业或企业主要管理者在评价期间发生违法违规案件、因企业管理层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实行一票否决。评定为达标及以上企业,在复审中出现巩固保持不好,达不到相应等次标准的,按取消资格或降低等次重新予以公示,收回或重新发放等次奖牌,并收回相应等次的奖励经费。第十条对评定为达标的企业由各区县(园区)制定奖励标准,实行一次性奖励并颁发奖牌;其余等次由市级按照“个转企”标杆企业5万元、示范企业20万元、优秀示范企业30万元的标准,实行一次性奖励并颁发奖牌。第十一条获得奖励的企业只享受一个等次的一次性奖励,不重复奖励。企业晋升等次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个转企”达标企业晋升标杆企业3万元;民营企业达标企业晋升示范企业10万元,晋升优秀示范企业20万元;民营企业示范企业晋升优秀示范企业10万元。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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