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企业优惠政策

四川泸州产业园区

四川泸州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四川泸州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泸州关于印发泸州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02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设和实施,完善和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利用执法文书、执法设备等载体,采取纸质、电子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使用执法文书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各个环节和各项活动,并对本办法规定的特殊执法环节使用电子设备同时进行记录。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行统一领导。市县(区)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为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保证执法设备配置到位各项工作推进到位。第二章程序启动的记录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要求申请人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及理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申请人依法可以口头申请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经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确认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予以记录:(一)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执法文书,载明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申请时间、审查决定意见等内容,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后,交申请人核对签收;(二)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的,应当书面记录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更正材料名称及更正要求,并交由申请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三)决定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制作补正材料文书,载明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补正的理由、内容等,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后,交申请人核对签收。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办公地点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申请事项的申办过程进行实时监控。第十一条除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要办理批准手续外,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启动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程序启动审批表应当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掌握的事实及来源情况,承办人的意见、签名及日期,办案机构负责人的意见、签名及日期,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意见、签名及日期等事项。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移送的行政违法行为线索,应当立即进行案源登记,并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对案源进行审查后,依法决定不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将不启动理由、依据等事项告知提供案源的单位和个人,并书面记录告知情况;依法决定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将执法过程、结果等事项告知提供案源的单位和个人,并书面记录告知情况。第三章调查取证的记录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下列调查取证活动,应当制作相应执法文书予以记录:(一)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二)询问证人的,应当制作证人证言;(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文书;(四)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五)抽样取证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通知书及抽样物品清单等文书;(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通知书以及物品清单等文书;(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制作强制措施文书;(八)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九)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十)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由接受委托的法定机构和专家出具结论性意见书等文书;(十一)收集电子数据的,应当将相关内容进行书面记录;收集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其中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上述调查取证活动涉及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规定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文书中注明。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检查当事人的人身、场所、物品,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以及抽样取证的,应通过制作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调查证据的申请,行政执法机关不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记录在卷。第四章审查与决定的记录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应当制作调查取证终结报告等文书,详细记录调查取证情况。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审批文书,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附有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记录。第二十一条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执法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制作专家论证会记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执法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的,应当制作告知书,当事人放弃相关权利的,应当书面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等文书,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听证记录人应当载明情况附卷。行政执法机关举行听证会,听证主持人认为必要的,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辅助记录。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二)事实和证据;(三)适用依据;(四)决定内容;(五)履行方式和时间;(六)救济途径和期限;(七)行政机关印章和决定日期;(八)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第五章执行与送达的记录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核查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并进行记录,对实地核查情况,也可根据执法需要采用音视频执法设备进行记录。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对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进行记录。第二十六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进行陈述、申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采取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应当依法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记录执法过程。采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当采用音视频设备记录整个执行过程。第二十八条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依法制作相关执法文书,对申请的过程及执行结果进行记录。第二十九条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第三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第三十一条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第三十二条委托送达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相关的文书和送达回证。第三十三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文件清单上应当写明行政执法文书的名称及文号,并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第三十四条转交送达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收回由送达人、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回证。第三十五条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可以采取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进行,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六章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对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采取音视频取证设备获取的音视频资料,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料储存至执法平台或者本部门专用存储器。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第三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复制使用,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不得复制。第四十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第七章监督与责任第四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要求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二)未按规定保存执法文书、音视频资料的;(三)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五)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四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将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并对未按要求实施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应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第四十四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等方式,加强对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监督,对未按要求实施的,报请本级政府依法进行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各类行政执法的全过程记录制度,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25日起施行。

四川泸州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